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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誤會,失手將他人打傷,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網友諮詢:

9月9日20時許,在安陽市xx區xx世家10號樓2單元2702號租住房內,郭某與楊某因鬧離婚,郭某帶其朋友王某在該租住房內收拾個人物品並準備離開時,楊某回到家中,與郭某、王某發生爭執並引發打架,楊某打了郭某臉部一耳光,王某跺了楊某一腳,隨後王某與楊某相互扭打在一起,期間楊某用紫砂壺摔到王某頭部,並持泡茶用的竹籤將王某背部扎傷。經安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王某左側後胸壁破裂、左肺破裂、左側血氣胸,致左肺萎陷30?上,構成輕傷一級;經河南省平原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楊某在作案時未發現精神病性症狀,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楊某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因家庭誤會,失手將他人打傷,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廣西賀瑞律師事務所張凱律師解答:

因家庭誤會,楊某在與王某雙方互毆的過程中,失手將王某弄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楊某主觀犯意並不是想傷害被害人,主觀惡性不大,楊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認罪態度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構成自首,應當減輕從輕處罰。

張凱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