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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卸下別人泡水寶馬車輪子“換”自己車上

男子卸下別人泡水寶馬車輪子“換”自己車上

發現路邊停有一輛泡水嚴重的轎車,趁四周無人與朋友一起將這輛車的四個車輪卸下來裝到自己車上。心存僥倖還是被監控拍下,最終,祝某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8000元。

案情:心存僥倖,卸下別人的四個車輪裝到自己車上

2021年11月,鄭州市管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車輪案件。2021年8月,祝某路過管城回族區商城路與英協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的某汽修服務公司門口時,發現路邊停有一輛泡水嚴重的轎車(車主穆某),這輛車雖與他的車屬同一品牌,但車輪尺寸大一號。祝某聽說車輪尺寸越大同等時間跑得越快,加之貪小便宜之心作祟,他趁四周無人之機,與朋友宋某一起將泡水車四個車輪,包含輪胎和輪轂盜走,安裝在自己車上。同時,為了防止犯罪事實敗露,他將自己車上的四個車輪安裝在泡水車上,期間祝某還故意在泡水車調換過的車輪上潑灑泥水,造成水泡過的假象,以掩人耳目。不久後,汽修店工作人員準備修車時發現車輪存在異常,調取監控後發現祝某的盜竊行為,隨即報警。隨後,警方將祝某傳喚到案。

男子卸下別人泡水寶馬車輪子“換”自己車上

判決:犯盜竊罪,判處罰金8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鑑於祝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贓物已追回併發還,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1年11月10日,法院判決被告人祝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8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祝某未提出上訴,目前案件已經生效。

說法:不義之財絕對不取,法律底線堅決不碰

我國《刑法》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竊取他人車輪四個,價值數額較大(被盜車輪價值4638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正觀新聞記者 魯燕 文/圖)

編輯:宋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