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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即使宅基地上沒有房屋,也不代表一分補償都拿不到!

最高法:即使宅基地上沒有房屋,也不代表一分補償都拿不到!

在行政徵收過程中,一旦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對被徵收人來說無異於晴天霹靂,但是有些情況下,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並不是發生在徵收過程中,而是在徵收之前就已經發生了,甚至房子也都被強拆了,此時被徵收人還能獲得補償利益嗎?沈律師今天透過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

最高法即使宅基地上沒有房屋,也不代表一分補償都拿不到!

陳先生的戶籍一直在某村中,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在3年前陳先生的房屋因為沒有經過批准而被認定為違建,該房屋已經被行政機關實施了強拆行為。陳先生也沒有繼續居住在該村,而是去縣城租了房屋,但是依然以該村集體經濟為主要的生活來源,還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種植農作物。但是在去年實施行政徵收的時候,行政機關只對陳先生的農作物損失進行了補償。陳先生認為這並不合理,雖然自己的房屋被強拆了,但是自己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權獲得該部分補償,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即使宅基地上沒有房屋,也不代表一分補償都拿不到!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除了要考慮被徵收人是否有房屋,還需要考慮被徵收人是否具有宅基地使用權,這是兩項不同的補償專案,徵收部門不能以被徵收人沒有房屋而不對其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補償,人民法院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被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並申請了再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對中院的判決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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