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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反悔引發勞動爭議得看調解協議效力認定

【連網】(記 者 陳兵 通訊員 李珍)上班路上摔傷,被認定為工傷,雙方經調解達成了協議後,因傷殘鑑定結果出來了,當事人又反悔了……日前,張先生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重新給予工傷補償。

張先生是某公司職工,與用人單位自2014年9月建立勞動關係。2015年8月,張先生上班路上騎車摔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2016年1月31日,雙方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書,由該公司支付3萬元給張先生。2016年3月30日,張先生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級傷殘。

2016年4月,張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他認為,調解協議嚴重違背了當事人意志,而公司則稱,應當以調解協議的賠償金額為準。後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張先生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合計15。2萬元。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了工傷賠償調解協議書,但是協議簽訂時勞動者傷殘等級鑑定未作出,雙方簽訂的工傷賠償調解協議書缺乏客觀事實依據,且協議書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於《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由單位補足勞動者調解協議書中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市人社部門相關人士表示,這是一起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私下達成工傷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反悔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針對工傷所達成的協議效力問題。之所以出現協議處理工傷的情況,更多的原因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以至於在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不能夠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賠償款項來分擔自己的風險,於是透過協議處理的方式來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只要工傷賠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勞動者又不能舉證證明用人單位在簽訂協議時採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的,應當認定該協議有效。”市人社部門相關人士認為,在本案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調解協議時,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尚未作出。雖然雙方的協議書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但在協商過程中,勞動者對自己應享有的權利處於不明狀態,他並不清楚可以獲得怎樣的利益,導致輕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協議。因此,如果工傷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情形下籤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可以變更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足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