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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三兩語,刻作電線,千百轉。
春秋戰國時期,土地制度的變革是由井田制變為授田制。我們知道,井田制是西周主要的土地制度,也可以說是由古代公社土地所有制遺留下來的。
如《小雅 大田》曰:“渰渰萋萋,興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 騰文公上》也雲:“方里為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也有很多學者認為“井田”的佈局整齊劃一,過於理想主義了。但是,公田、私田的劃分並不是主觀臆想的,而是建立在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上,在中外古代具有普遍現象。
一般認為,公田由全體成員共同助耕,收穫物歸公,並上繳國家賦稅和公共開支;而私田,則歸個體家庭耕種,收穫物由自己保留。
不過,隨著生產力不斷髮展,尤其是鐵農具和牛耕開始使用,個體生產也能提高產量,並更能發揮生產者的積極性。
由於這些開墾的私田不在徵稅範圍之列,奴隸主貴族積極開墾私田,出現“民不肯盡力”於公田的場景。
於是,很多貴族在井田之外開墾新田為己有,甚至將原本分賜的“公田”也變為私有,並用僱傭辦法招來人力。
這樣一來,私田越來越多,最終超過公田,於是,貴族也就富過公室,上下相剋的局面開始出現。
公室為增加收入,不得不打破公田和私田的區別,進而一律徵稅。這樣,就等於承認臣下所享有的公田,是他們的合法私有,而他們所私自大量開荒的“黑田”也難以自由漏稅了,最終導致井田制的破壞。
同時,為了活下去,奴隸們也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反抗奴隸主的鬥爭。奴隸主們再也不能按照原來的方式進行統治,也不能按老樣子進行生產活動,變革舊的生產關係已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導致了奴隸制的滅亡。
以井田制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已難以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建立一個新的、適應於社會需要的土地分配及賦稅制度,成為各國諸侯、卿族所面臨的重大問題
於是,越來越多的諸侯國中的新興力量,開始對土地和賦稅制度進行一系列改革,開始承認土地私有,井田制也隨之日趨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漸得到事實上的承認。
前594年,魯國頒佈“初稅畝”法令,宣佈對公私田一律按畝徵稅,公田與私田的差別不復存在,私田的合法性正式得到承認。
接著,商鞅於前356年在秦國推行變法,用法令形式廢除井田制,從法律上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秦統一後在全國範圍內正式確立下來。
至此,持續一千多年的奴隸制國家土地所有制,被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