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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遊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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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水滸傳》、《三俠五義》以至金庸著名的武俠小說,經常都出現“俠”字。“俠”可指稱用勇力挾持他人的人,既指一種行為模式,也兼指行動的人。從正面的角度來說,“俠”可以用勇力來幫助人,但從負面的角度來說,以勇力逼迫人就範。在中國歷史上,一直都存在著被稱為“俠”的人物,通常形容為“任俠”、“豪俠”、“輕俠”、“遊俠”、“氣俠”、“俠氣”等。“俠”基本上處於社會的底層,最顯著的特點是“輕財”,他們既不做官,也不從商,視錢財為身外物,愛仗義疏財,有時更會豁出自己的生命,換取他們認為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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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代法家思想主要人物韓非是最早明確指出“俠”的四個性質,包括:一、“帶劍者”、“以武犯禁”,擁有足以違抗君權的私人武力(包含武力與武勇);二、“聚徒屬、立節操,以顯其名”,以個人魅力(如義、信等)樹立名聲,吸引徒眾;三、“棄官寵交”、“肆意陳欲”,將私人交誼置於國家安危之上,恣意妄為;四、“離(麗)於私勇”,以暴力手段私下解決問題,違反既定法律。就法律而言,俠客是站在法律的對立面,無論是聚斂財富的手段、廣交豪傑的作為、以私人勇力代行公權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秦、漢時期,朝廷都有“徒豪”政策,將盤踞於各地的豪傑之士,以各種名目強迫遷徙到朝廷容易看管約束的地方,其標準是以財富多寡為定。漢武帝時是家財三百萬錢以上,漢成帝時則是五百萬錢。另方面,因俠客有意無意間打破了法律的威權,因此受到部分民眾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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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家司馬遷肯定“俠”的價值,指“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諾必誠,不愛其軀。”在其所著的《史記》中,還撰寫了〈遊俠列傳〉與〈刺客列傳〉加以表彰,他選出以劇孟、朱家、郭解為代表人物,並賦予“遊俠”的名目。不過,對於俠所堅持的“正義”或“仁義”,司馬遷認為俠客的行事,出於主觀、直覺的感受,往往未經理性的思考,不計其行為的後果,更未必有明確的是非判斷標準,勇往直前,付諸具體行動,其實是一種近於血氣之勇的“氣義”,而且他也指出並非每一個號稱為“俠”的人都值得肯定,因許多“俠”是橫行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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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國文治武功輝煌的時代,也出現了相當多樣化的俠客型別,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當時新興的“劍俠”及“女俠”。“劍”是道教重要的象徵,修道者都會鏡劍隨身,以照妖及斬邪之用。劍俠就是具有這種特色,他們擅長隱身術、神算術、神行術等不可思議的功能,如唐人小說中的聶隱娘和紅線,都屬這種精於道教法術的劍俠。歷史上俠客以男性為主,聶隱娘和紅線的出現,打破了這一慣例。雖然她們當時並未冠以“俠”名,但其實以具女俠之實。女俠的出現,就載籍而言,是從宋代開始,並在明代中葉以後蔚為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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