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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潑皮無賴,為什麼驚動了御座上的明英宗

通州張家灣碼頭,是京杭大運河北方的終點。所以張家灣這個地方也成了明朝北方的一個交通樞紐,車水馬龍,日常也十分地熱鬧。

幾個潑皮無賴,為什麼驚動了御座上的明英宗

當地一些潑皮無賴也因此萌生了不法之心。他們常常糾集十到二十人,見到富商或官員家眷過往時,就會攔路賀喜,說著各種吉祥話。不給賞錢就攔著不讓人走(有些類似現在一些人攔著婚車討喜錢),並會各種咒罵羞辱。

如果這些富商、官眷不堪騷擾,支使家丁僕從驅趕,那就正中他們的下懷。他們會趁勢滿地打滾甚至自殘,然後高聲汙衊什麼“打人了……打傷人啦……要打死人啦!”

各種撒潑耍賴然後要求賠償療傷錢,不然就告官等等。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富商、官眷為了名聲以及少麻煩都會選擇花錢消災。這些人當時被人稱為“京花子”。

這些京花子分屬不同的團伙,其中最大的一個有一百多人,頭目叫邵斌。有次邵斌照常帶人來到碼頭附近訛詐富商、官眷。但是這次他們遇到個大官 – 一個微服出遊的布政使。

說明:古代官員正式出行,都有官丁、衙役開道。一般沒人敢故意擋道惹事的,因為這種行為說嚴重點就是無視朝廷,犯上作亂了。

布政使可是二品大員,他的家丁怎麼看得上這些京花子,上來就打。邵斌等人不但主動捱揍,還指使手下自殘,用石頭敲破自己的頭。然後他們就高喊“打死人了”、“殺人償命”,引來千人圍觀。

布政使也怕事態難控,只好提出私了,但邵斌獅子大開口要一千兩。雙方討價還價時,通州知州趕來解圍(一個路過的衛所軍官認出布政使後通知的)。邵斌才意識到惹了不能惹的人,急忙跪地求饒。

沒想到這個布政使還挺講道理的,他覺得邵斌等人除了攔路道喜也沒幹別的,而且確實是自己的家丁動手打人在先。為了不給自己留下把柄以及維護官聲,他也沒有要求懲治邵斌等人,最後反而給了他們幾兩銀子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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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之後邵斌等人就愈發地橫行無忌、張狂起來。

一次廟會,邵斌等人一邊物色敲詐物件,一邊對過往的婦人評頭論足、言語調戲。隨後邵斌發現一個美貌女子被好幾個丫鬟、老婦簇擁逛街,於是帶人圍了上去想調戲並訛詐這個富家女子。

見無賴想調戲女主人,幾個丫鬟就上前叱罵並要驅趕他們。被幾個婢女當街呵斥,把邵斌等人給惹惱了(男尊女卑的卑微心理)。他們叫來幫手人把這幾個女人圍住打了一頓不說,還剝衣散發,好一頓羞辱之後才散去。

這個美貌女子平白慘遭奇恥大辱,自然不肯罷休,回家之後向自己的丈夫哭訴,並要求自己丈夫為自己出氣。但是她的丈夫卻犯難了,不是他沒能力報仇,是他有點不敢報仇。

因為這個女子是他的寵妾,而他是朝廷的御史。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

《大明律》

明朝是不允許他們這種官家婦女去寺觀神廟,這個御史怕這件事張揚出去後,會被有心人彈劾導致丟官。實際上邵斌等人敢這麼張狂,也是認為這些官眷背後的官家們不願意張揚。

說明:明朝有不少奇葩的規定,雖然日常人們不當回事兒,但是上綱上線來說還是違法。例如規定富商不能穿絲綢,江南的富戶們有不穿的麼?海瑞在南京都察院時也以看戲的罪名將自己的屬下御史好一頓打。

幾個潑皮無賴,為什麼驚動了御座上的明英宗

這位御史就勸自己的小妾隱忍了事。婦道人家自然理解不了,也領悟不了什麼忍辱負重、臥薪嚐膽,反正就是在家中各種哭鬧,斥責丈夫縮頭烏龜、沒骨氣。

御史被自己小妾折騰得不行,加之也確實咽不下這口氣。他就琢磨出一個“曲線救國”的辦法。嚮明英宗上了一道奏疏,彈劾通州官員勾結並縱容一群無賴在張家灣敲詐勒索、欺辱良善。要求將通州知州革職,另派官員緝拿無賴。

御史原本的目的是,如果朝廷追查,通州官員為了自保必然得嚴懲這些無賴證明跟他們沒有勾連。如果朝廷降罪換人,新任官員也會嚴懲這幫無賴立信立威。沒曾想效果比他想的還要好。

英宗看到奏疏後大怒,天子腳上居然有人敢如此肆意妄為,朝廷和他這個皇帝威嚴何在?英宗直接傳令錦衣衛指揮使,命他前往通州緝拿相關人犯並押送法司議罪。

錦衣衛就不是潑皮們耍無賴就可以對付的,很快張家灣地區的京花子全部被抓捕,有綽號的(壞到一定程度才會有綽號)全部送法司,邵斌等九名頭目打入刑部大獄,其餘人等杖刑後驅逐。

幾個潑皮無賴,為什麼驚動了御座上的明英宗

刑部卻感覺有些小題大做,因為明初制定《大明律》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流氓團伙生事的問題,所以沒有相關的罪名。可以給邵斌等人定罪的律條是“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準盜竊論,免刺”。

也就是說依照大明律,邵斌等人的行為要按照盜竊來處罰,而盜竊罪四十兩以下只是笞刑。現在也很難找到受害人來指證邵斌等人的罪行,所以判不了重刑。

而且《大明律》中規定“誆賺、局騙”這類非大惡的罪名如果判罰的刑罰也不重,人犯可以贖刑(就是交罰金代替刑罰),所以最終刑部判“贖罪寧家”,也就是交納罰金後釋放回家。

英宗對於刑部的判罰是非常不滿意,專門下旨:

斌等情犯深重,豈可以常律處之?皆決杖一百,與妻孥發戍邊,再犯及逃,處死。

《明英宗實錄》

這個判罰和刑部之前的判罰就是天壤之別了,如果邵斌等人身體不是足夠強健的話,即便是沒死於杖刑之下也會重傷,重傷被髮配,九成九也會死在路上。

說明:明朝的杖刑如果行刑的官吏認真執行,幾乎無人能扛過六十下。即便是有意放水,也很難捱過八十杖。基於這個事實明朝的杖刑沒有判一百杖以上的,因為這樣就變成死刑了。

因為皇帝親裁,這也就成了針對團伙欺詐的定例,以後凡是團伙欺詐的,起刑就是充軍。

明英宗之所以為這件事情大發雷霆,其實隱含著一個社會問題。因為到了正統年間明朝的軍戶逃軍現象越來越嚴重,困擾明朝的流民問題也開始形成。很多城市聚集著大量無業遊民,為了活命他們中的很大一部分就選擇了抱團為非作歹。

英宗希望透過此舉來震懾越來越嚴重的流民抱團生事,維護皇朝內部的穩定。但是這只是治標不治本,實際並不能解決問題。而且這些地痞流氓被髮配邊區,一樣不會老實本分,很快就重操舊業,影響邊區的社會安定。

後來朝廷在治理的路上越走越歪,開始對流氓、流民團夥不分首從全部處斬了事。但是根源沒有被解決,只會像割韭菜一樣,一茬接著一茬。而且殘酷的刑罰只會刺激他們鋌而走險(老實守法解決不了他們的吃飯活命問題),這也是日後大明皇朝內的流民起義此起彼伏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