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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的推行產生“士”階層,戰國後其成為官僚主要來源

“士”的最基本的含義大約就是成年男子。故士、女每可並稱。

對於“士”字之構字初義,學者聚訟紛紜。或謂士字從十從一,推十合一為上,如許慎;或謂士字為牡字之所從,牡為雄畜而士為男子,如王國維;或謂士象陽物,用以指代男子,如郭沫若;或謂士字象插苗田中之形,士通事,男子以耕作為事,如楊樹達;或謂士字為人端拱面坐之象,士為官長,如徐仲舒;吳其昌考諸字形,以為士、工、王、王數字形近,均為斧鉞之形,又徵諸文獻,指出斧鉞既為戰士之武器,又為王權之象徵,故可以用以表示士、王。

指稱氏族正式男性成員的“士”居然與高高在上的“王”同字或形近,這一點或許會引起疑問。但其實這並不奇怪。以指稱成年男性之詞用作直接稱呼之時,往往有尊人或自尊之意。“士”既然是“男子之大號”,亦即男性與戰士之尊稱,那麼以之為氏族首領之稱,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這一稱呼,意味著他具有高於一般氏族成員的資質,進而就意味著他擁有統轄其他氏族成員的資格。

古之官稱時或以所掌之人命名。如掌工匠之官稱“工”,掌射手之官稱“射”,掌諸子之官稱“諸子”,掌公族之官稱“公族”之類。 准以此例掌士(戰士)之官亦稱“士”。氏族之中兵民不分,成年男子皆是戰士,氏族首領同時也是軍事統帥;而古稱“士”之官,如 “士”、“司士”、“大士”之類,皆與“刑”有關。

古兵刑不分,刑法生於軍法,廣義說殺伐之事皆屬於“刑”。士、王二字皆斧形,而斧鉞既象徵殺伐征討的權力,又象徵治軍行刑的權力。雖然後世兵、刑漸別, 但士為主刑之“理官”一點,仍然反映了稱士的那些官職最初的軍事首領性質。“王”是戰士的首領,諸士之長,因此士、王初本字或形近,也在於“士”是戰士的尊稱。

士階層源於分封制的原因

“士”的基本意義既然為成年男子,那麼這就是一個很寬泛的稱呼,最初它似應包括氏族中的所有男性正式成員。士作為氏族正式成員,其最基本的義務便是勞作與戰鬥了。《禮記·少儀》:“問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耕矣,幼則曰能負薪、未能負薪。”“長”即加冠以後。又《鹽鐵論·未通》:“古者……二十冠而成人,與戎事。”冠禮“三加”之一為武弁,這又說明士是正式戰士。

分封制的推行產生“士”階層,戰國後其成為官僚主要來源

但是社會成員之間的平等合作,大約只存在於非常古老的時期。無論如何,隨著社會進化、社會內部發生分化,王之含義便不能不因之而複雜化這種分化最初所採取的形式,看上去頗類似於社會科學所謂“等級分層”的過程;而這個程序伴隨分封制度日趨完善。分化的最初結果,則是一個士階層的產生。

至少對商周歷史的研究顯示,中國早期國家的基礎,是建立在各個氏族的聯盟、臣屬、征服和敵對關係之上的。當社會規模擴大、內部複雜化,足以把臣服氏族也納入本氏族之內時,共同體的結構就要發生變化;在其中,臣服氏族的成員,當然不可能擁有與統治氏族成員同等的權利義務。周代社會已經有了“鄉、遂”或“國、野”的分化了。以城邑為中心的鄉居者,為擁有基本權利義務的國人,他們兼事耕戰,多為周王或諸侯的同族同姓,可稱“國士”。而郊外的遂人或野人則為臣服部族,負擔貢賦勞役而不能成為正式戰士或主力戰士,且是不舉行士冠禮的。

儘管對《周禮》等書所記載的鄉遂制度的結構和嚴整程度,也不無質疑者,但鄉、遂或國、野的大致區分,仍然是可信的。相對於國人、遂人或野人又不被視之為“士”了,他們不是擁有完整權利義務的社會成員,即使他們是“成年男子”。

《左傳》閔公二年:“狄人伐衛,……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此“國人受甲者”即是國士。由於國人是戰鬥主力、而“執干戈而衛社稷”是國人的義務、榮譽和特權,所以“士”經常特指甲士、軍士或武士。

在這一意義上,所謂“士”的範圍就有了相當之縮小,只限於統治部族的成員了。

而且沿著另一方向,在統治部族共同體內部,也早已有了貴族和平民的階級分化,從而使“士”這個稱謂進一步限定於擁有官爵的貴族之內。《禮記·郊特牲》鄭玄注:“周制爵及命士。”孔穎達疏“命即爵也。”周制,封建領主之封爵授官皆經“冊命”,有命則有爵。

《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大、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穎達疏:“周則士亦有爵,故鄭注:周制以士為爵。”有爵命士以上,由封建制、世官制而形成了貴族階級。

各級貴族,可以總名為“士”。《周禮·夏官·司士》:“司士掌群臣之版,……周知邦都家縣鄙之卿大夫士、士庶子之數”,“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鄭玄注:“國中,城中。”是此國中特指城中;賈公彥說:“謂朝廷之臣及六鄉之臣皆是,所有治功善惡皆掌之,以擬黜陟。此城中士,則卿大大總皆號為士,若‘濟濟多士、文王以寧’之類。……又‘作六軍之士是甲士,其餘皆臣之總號耳。”按《司士》下文又曰:“作六軍之士,執披。”賈公彥疏:“即六鄉之民。以其鄉出一軍,六鄉,故名六軍之士也。”在此賈公彥將“士”分析為二,為“甲士”,即由“六鄉之民”組成的“六軍之士”;其餘則為“臣之總號”,即大小城邑之中的“朝廷之臣及六鄉之臣”,包括卿大夫在內“卿大夫總皆號為士”。“司士”一官“掌群臣之版”掌“士治”,並以“周知卿大夫士之數”為務,可見其所“司之“士”實兼群臣卿大夫而言。

分封制的推行產生“士”階層,戰國後其成為官僚主要來源

“士”之所以成了貴族官員的通稱,至少可以從如下兩個實際是相互重疊的演進中得到理解。首先,“士”作為武士集團,在最初他們可能構成了首領之下的親兵組織,並隨著氏族間征服與聯盟的擴大變成軍官階級,直至逐漸變成貴族階級。

與之同時,“士”之成為貴族官員的通稱,這大約仍然與“士”最初與“王”同為氏族首領之稱有關。古代氏族部落或方國首領,大抵皆可稱王。如王國維言:“古諸侯於境內稱王,與稱君稱公無異。”

“士”與“王“明確地區分開來,並構成了封建國家政務的主要承擔者。被稱為士、王者的上述演化和分化,必定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其開端或可迫溯到相當久遠的時候。前已述及,士、王二字皆源於斧形,早期墓葬之中斧鉞是男性與首領的象徵、標誌物。

這種分化的漫長髮展結果,便是稱“士“的貴族官員階級的產生;並且在周代封建貴族制度之下,不僅受命者本人,而且其宗族子弟、亦因其貴族身份而為“士”,或特稱“士庶子”、“庶子”或“國子”,上述《周禮》所記“掌群臣之版”的司士,不僅要周知“大夫士”之數,而且還要周知“上庶子”之數。

在《左傳》、《國語》等周代文獻之中,我們時時可以看到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這種等級序列表述。這表明,統治階級內部也分化為不同層次。當大小不同的眾多同姓、異姓氏族和部落組成了封建國家之時,那些貴族首領們便不能不依權勢高下與宗法原則,而逐漸分化為日趨複雜的不同等級了。鄭武公、鄭莊公、西虢公等位在諸侯,他們供職於王廷之時位為“卿士”;而居於諸侯之下位為大夫者,對天子則只能算是“士”。《禮記·曲禮下》:“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

從“士階層”到士族的演變

到了戰國時期,官僚制度的發展,必然要求任用專門化的行政人員居職任事,許多學者指出,“士”階層在戰國構成了新式官僚的重要來源。

例如當代史家楊寬說:“新興地主階級當取得政權,著手進行政治改革時,就迫切需要從各方面選拔人才來進行改革工作。選拔的物件主要就是士。”戰國時期“士”在列國政治之中異常活躍,這是明確無疑的事實;但與之同時“吏”群體之逐漸脫胎而出,並且與學士日益分途,這一事實同樣不容忽視。

不錯,在戰國時代,“士”、“吏”之間界限區分仍不甚清晰,其間依然存在著大量的過渡或中間性的角色;某種程度上,“士”在當時社會與政壇上的奪目風采遮掩了“吏”群體悄悄成長並日益成為官僚行政的主要承擔者的事實。但是“士”中的文化角色——“學士”與職業文官角色“吏”的分途,發展到秦帝國時就已沙石澄清、塵埃落定了。所謂“秦尊法吏”、“秦任刀筆之吏”,以“明法”為資格的職業員,構成了帝國政府的主要成分。

分封制的推行產生“士”階層,戰國後其成為官僚主要來源

而儒家文化賦予“士階層”治國、齊家的政治任務。這樣,“士階層”就產生分化。一部分為政府服務的“士”成為官僚集團的一員;而更多的“士階層”依託這些在朝的“士”形成特有的區別於普通百姓的家族——士族。

這樣士不僅涉身於純粹行政事務和純粹文化活動,還承擔了儒家正統文化的維護。正統文化是一種綜合性的觀念體系,以及根據這種觀念體系從事政治的企圖和實踐。

儒家思想對天、地、人之間的眾多事象加之以系統的解釋安排,以此來處理人生問題、家庭問題、教育問題、文化問題、治國平天下問題等等,直到宇宙問題;併力圖以這種無所不包的體系支配帝國政治。帝國官僚深受儒家教育,並有義務在各種情境中奉行、貫徹和維護它。正統文化的無所不包性與士大夫角色的功能混溶性質互為表裡,並使其“士族”的一面與“官僚”的一面充分地一體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