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稅務籌劃降成本:18個稅務問題+裝置租賃的痛點及解決方案+成功案例分享

1、異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預繳增值稅,是否存在風險?如何處罰?

答覆:需要預繳增值稅。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17號公告):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異地施工,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覆: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參考:

1、跨地區專案部預繳稅款:應按專案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專案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專案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限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專案部。如果是非跨省的異地施工,國家並沒有規定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2、總機構預繳稅款:扣除已由專案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在機構所在地預繳。

3、我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工程額低於30萬元當月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答覆:不需要。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第一條和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4、自然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嗎?

答覆:不需要。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5、建築業預繳增值稅,是不是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都是差額預繳?

答覆:是的。在預繳時不管專案是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都可以差額預繳。但是回機構所在地時一般計稅專案,需全額計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6、建築業預繳增值稅,是不是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都是差額預繳?

答覆:是的。在預繳時不管專案是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都可以差額預繳。但是回機構所在地時一般計稅專案,需全額計稅。

7、簡易計稅專案預繳的增值稅能在一般計稅專案中抵減嗎?

答覆:簡易計稅專案預繳的稅款可以在一般計稅專案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預繳的增值稅抵減增值稅時不與建築專案的應交增值稅一一對應抵減。

8、建築業企業異地的工程專案必須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嗎?

答覆:不需要。

參考:

1、根據稅總髮[2017]99號規定,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築企業參加工程專案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為建築企業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實務中,有些地方會為爭奪稅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等全部在當地繳納。

2、有些省級住建部門也有類似規定,比如江西的贛建招(2018) 11號檔案明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設類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生產基地等作為招投標的前置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異地施工專案需要按照2%或3%預繳增值稅,需要按照實際收入的0。 2%預繳企業所得稅,已經起到了平衡各地財政利益的作用,沒有必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9、什麼樣的建築工程既要辦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又辦理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答覆:不需要。

10、建築業差額徵收增值稅適用於一般計稅的專案嗎?

答覆:只有簡易計稅情況下才可以享受差額納稅這個政策。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11、建築業差額徵收增值稅,賬務處理上如何體現差額繳納?

答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工程施工”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貸記 “工程施工”科目。

12、建築業的差額分包可以抵減的費用包括哪些?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額計算嗎?

答覆: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額計算。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七、關於建築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七條:

關於建築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築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築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3、建築業差額徵收增值稅,分包款需要什麼憑證作為抵扣依據?簡易計稅是否需要向稅局備案?

答覆:分包款可以憑藉發票扣款。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勞務款均可憑票扣除。簡易計稅不需要向稅局備案了。

參考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專案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參考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14、自然人代開建築工程款發票地點是在機構所在地還是專案所在地?

答覆:自然人代開發票(從事建築勞務)地點一般是專案所在地。

參考1: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於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參考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嚮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5、建築業掛靠開票,是否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

答覆:不屬於虛開。

參考:

1、《關於的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中指出,“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則應以掛靠方為納稅人。”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16、建築工程類發票的備註欄填寫的資訊不完整是否需要重開,是否有風險?

答覆:

1、對於開票方來說,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合規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

2、對於收票方來說,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不能作為進項抵扣憑據、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因此,建議按照規定重新開具。

17、我是一家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用甲方的水電,取得甲方水電費分割單,金額200萬元,稅局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覆: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水電費屬於貨物了。分割單隻適用於勞務,不適用於貨物!只有在企業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路等費用,才有可能採取分攤方式。本條的適用範圍不宜擴大。

18、我公司註冊地濟南,施工專案在上海,請問工地施工人員的工資個稅是在濟南申報繳納還是上海?

答覆:上海。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二條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複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