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40個不許!紹興市教育局釋出重要通知

近日,紹興市教育局關於印發《紹興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負面清單》的通知,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40個不許!紹興市教育局釋出重要通知

全市範圍內經各區、縣(市)教育部門依法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規範辦學,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辦學資質:

01

違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未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傳播、講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內容。

02

擅自改變機構名稱、辦學內容、辦學地點和舉辦者等許可範圍。

03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證照。

04

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 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

05

上市融資、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透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透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透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

教師隊伍:

06

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07

聘用無教師資格證的學科類教師。

08

聘用未辦理合法工作許可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從事教學等相關活動。

09

所聘教師中出現虐待、猥褻、性騷擾等違反師德的行為。

10

高薪挖搶學校教師。

11

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培訓招生:

12

超標超前培訓,培訓內容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超過所在區、縣(市)中小學同期進度。

13

培訓時間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

14

每堂課授課時間超過45分鐘,培訓結束時間晚於20:30。

15

培訓結束後以任何形式留作業。

16

組織舉辦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17

與中小學校聯合招生;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

18

委託中小學教師介紹生源、提供相關資訊。

19

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20

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21

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格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釋出或變相釋出廣告;釋出各種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製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廣告行為。

22

透過即時通訊、網路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透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23

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24

以遊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或者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資訊公開:

25

未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設定資訊公開欄,存在機構資質(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等)、教師資質(包括姓名、照片、學科及教師資格證編號等)、收退費標準(包括收費標準、退費辦法、資金監管賬號等)、培訓內容(包括課程名稱、時間、價格等)、聘用外籍人員情況(包括姓名、工作許可證件編號等)規定內容公開不完整或不及時更新的現象。

26

洩露家長和學生個人資訊。

財務收費:

27

未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字)》。

28

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29

在公示的收費專案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

30

未按照規定向培訓學員開具發票。

31

以任何名義向培訓物件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32

利用教學設施及裝置為他人或單位提供經濟擔保或財產抵押。

33

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34

為推銷業務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35

未按政府指導價等相關規定進行收費。

安全管理:

36

未有效維護辦學場所出入口的影片監控,影片錄影未保留30天以上。

37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開展易燃易爆實驗操作。

38

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未按標準配備消防設施裝置及標識;在教室使用電熱器具、高熱燈具等大功率電器;存在電氣線路和裝置老化的問題;使用明火。

39

未經許可提供餐飲服務;為學生統一訂餐的餐飲單位不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

40

在辦學場所安排學員住宿;使用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車輛接送學生。

校外培訓機構發生上述負面清單行為的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由各區、縣(市)教育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同時列入黑名單予以警告

。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責令舉辦者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和六十二條之規定,依法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並對相關人員處以1至5年或永久性限入教育行業處罰。

清單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遇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調整,以國家及省政策為準。

編輯:陳愛君

責編:王珊珊

稽核:王敏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