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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 實務研究

最高法: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 實務研究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法諺

隨著我國城市化、現代化的推進,建築行業發展迅速,勞務用工制度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建築行業從以固定用工為主,逐漸向多元化用工發展,勞務分包制度被大量適用。但由於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工程勞務分包規定並不完善,對於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本期,我們選取了一則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下文,我們將予以分享,希望對您有所啟發。

案情簡介

一、2013年8月,中石油二建公司先後將尼木加油站維修改造等工程的勞務部分,分包給科茂勞務公司、科茂建築公司施工;2014年12月,上述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2016年1月,雙方進行工程結算,並簽訂書面結算單,中石油二建公司承諾於5月前全部付清;後中石油二建公司未按期支付,科茂勞務公司、科茂建築公司遂提起訴訟。

三、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後,中石油二建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稱雙方約定了協議管轄法院,且本案存在多個實體法律關係,本案應移送至協議約定的中石油二建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

四、一審法院認為,該協議管轄的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應為無效,作出了駁回中石油二建公司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中石油二建公司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核心觀點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屬於廣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範疇,因此,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發生糾紛的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一種同樣應當適用。

實務分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施工工程分包現象尤為常見。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施工分包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專業分包,第二種是勞務分包。而對於勞務分包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司法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目前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認為,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115條,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屬不同案由,二者是並列關係,因此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圍,不適用專屬管轄。另外從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來看,勞務分包物件為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應屬於勞務合同法律關係範疇,屬於勞務合同糾紛並非施工合同糾紛,因此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定,而應遵循應訴管轄或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民訴法解釋第28條關於建設工程專屬管轄的範圍,不限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包括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在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在人民法院報發表《關於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中,關於民訴法解釋第28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範圍,其認為:“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另外,從合同內容來看,施工單位將施工勞務分包給建築勞務企業後,由建築勞務企業承擔施工單位的部分施工任務,即建築勞務企業實質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部分內容,應屬於施工合同的範疇。況且合同主體身份地位平等獨立,不具有勞務關係中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不應納入勞務法律關係。並且,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中往往涉及工程鑑定、勘察等因素,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調取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從法律規定來看,工程勞務分包也受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調整,其實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屬於施工合同的特殊型別,理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此外,筆者透過檢索大量案例發現,在實務中,多數法院支援第二種觀點。

律師建議

在實踐中,勞務分包的物件是施工作業,我國法律對於工程施工資質要求較為嚴格,對不同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範圍進行了嚴格的劃分,因此,為了保障勞務分包工程合法有效,承包人應審慎選擇分包企業。另外,實務中存在許多以勞務分包之名,行掛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之實的現象。對於勞務分包與非法分包等區分在於是否將某項工程打包進行分包,如提供勞務的同時還要負責主要材料、大型機械等,以此可認為是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我國法律法規對於掛靠、違法分包等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不僅相關合同可能歸於無效,還可能承擔嚴厲的處罰。因此,承包人在進行分包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避免因合同無效等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類案參考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振峰建築公司與中鐵九局公司、中鐵四局路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最高法民轄44號]一案中認為,本案振峰建築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中鐵九局公司、中鐵四局路橋公司支付平齊線茂林至滿漢營段增建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的解釋第28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因此,本案確定管轄既要考慮鐵路法院的專門管轄範圍,也要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本案中振峰建築公司與中鐵九局公司、中鐵四局路橋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管轄法院為中鐵四局路橋公司所在地即長春鐵路運輸法院,但該約定因違背專屬關管轄的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根據中國鐵路瀋陽局集團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茂林站系通遼車務段管轄的車站。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地位於平齊線茂林至滿漢營段,屬於通遼車務段轄區。結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由通遼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華榮公司與海天公司、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管轄糾紛[(2017)最高法民轄終43號]一案中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就海湖新區九號公館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作為發包方與作為承包方的華榮公司簽訂了《建築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海湖新區九號公館工程屬於建設工程,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與華榮公司在《建築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中亦明確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因此,該合同系平等主體之間就建設工程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而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故海天公司主張本案糾紛應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式,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規定,結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於青海省的有關事實和相關規定,認為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確認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是正確的。至於華榮公司是否具有建築企業資質的問題,對於本案管轄權的確定沒有影響。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美達芙公司與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2017)最高法民轄30號]一案中認為,民事訴訟法司法的解釋第28條第2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對該項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解,應不限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第三級、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本案中,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將其總承包工程中的外牆塗料工程分包給美達芙公司,雙方形成的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係。雖然雙方當事人在《外牆塗料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由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該約定違反專屬管轄原則,應認定無效。本案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確定工程所在地在長春市,結合案件訴訟標的額,本案應由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管轄。

法條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115.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5.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五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作業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

出品 | 剛剛 Lawyers

指導 | 段志剛

作者 | 朱兵兵  孫圳

責編 | 徐遠芳  張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