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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這些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處罰!

近日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第二批

“徐州市市場監管系統

第二批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

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

一起來看一下~

最新通知,這些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處罰!

各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社會團體:

為貫徹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蘇發〔2019〕3號)、徐州市監察委員會、徐州市司法局《關於梳理釋出第二批“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相關工作的通知》(徐司〔2021〕92號)精神,進一步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實施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涉企免罰輕罰事項的清單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等第二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2號)等規定,市局制定實施《市場監管系統第二批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一、適用範圍與條件

全市市場監管系統第二批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適用於徐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場監管不予行政處罰、依法從輕和減輕處罰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並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調整清單。

第二批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公佈以前發現的當事人違法行為,尚未作出處理決定且符合清單界定條件的,適用不予行政處罰、依法從輕和減輕處罰。

二、免罰輕罰的後續處理

對於市場主體不予行政處罰不等於免責,輕罰更不是縱容。不予行政處罰僅僅是對市場主體不給予行政處罰,並不免除市場主體停止並糾正違法行為、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的整改責任。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辦案機構要督促市場主體限期改正,並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主動作為,透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對發現的違法產品,應採取監督市場主體主動銷燬違法產品、拆除經營裝置等方式,督促市場主體做好後處理工作,防止違法產品流入市場。日常監管中要積極幫助市場主體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落實主體責任,從源頭上提升監管執法效能。

三、做好相關案件的統計工作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市局相關辦案機構以季度為單位,負責統計本部門按照第一批、第二批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數量、涉及金額、執法主體,填寫《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案件統計表》和《涉企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於次季度首月5日前報送至市局執法稽查處。執法稽查處統一彙總後於當月8日前交市局政策法規處,由政策法規處報市司法局備案。

徐州市市場監管系統涉企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16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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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場監管系統涉企一般違法行為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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