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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外人能否基於實體權利而對輪候查封提出異議?

裁判要旨

雖然法院對案涉屋的查封為輪候查封,不屬於正式查封,能否產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處於待定狀態,但案外人系基於對案涉房屋主張實體權利而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作出裁定。原審法院認為該案外人所提異議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屬適用法律錯誤。

案例索引

《張宏偉、黑龍江省濱輝建築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案》【(2021)最高法執復9號】

爭議焦點

案外人能否基於實體權利而對輪候查封提出異議?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案中,雖然黑龍江高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為輪候查封,不屬於正式查封,能否產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處於待定狀態,但案外人張宏偉系基於對案涉房屋主張實體權利而提出異議,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作出裁定。黑龍江高院認為張宏偉所提異議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