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商標年註冊量百萬起步,近似駁回情況頻現,複審很有必要性!

商標年註冊量百萬起步,近似駁回情況頻現,複審很有必要性!

註冊過商標的人都知道,自己設計出來的商標拿去註冊,卻與他人的商標近似,導致註冊不成功,這種情況是非常普遍的。企業往往要在上面花費很多心思,尤其是已經投入使用的商標,企業不願意輕易的更改商標,就需要企業在複審上下足功夫,爭取在複審階段將商標爭取回來。

案件回顧:

申請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釋出商標駁回通知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委託我司依法代理申請人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駁回商標註冊複審申請。

商標對比圖:

商標年註冊量百萬起步,近似駁回情況頻現,複審很有必要性!

申請商標

商標年註冊量百萬起步,近似駁回情況頻現,複審很有必要性!

引證商標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顯著性很強,其作為商標使用完全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應當予以核准註冊。

“羽牛”來源於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羽牛”為申請人的字號,申請人早已對該文字具有絕對的商號權,此種設計理念的目的就是將申請商標標識與企業字號對應起來,使此標識與企業形成更強的聯絡,更能起到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含義、行業屬性、構成、整體外觀、顯著性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異,根本不構成近似。

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上差異巨大。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拼音“YUNIU”和漢字“羽牛”三部分呈上中下結構構成的組合商標。圖形為雙角呈現“S”彎的牛頭。拼音“YUNIU”位於中間位置,均為大寫字母,從左至右依次緊密排列,而漢字“羽牛”雖位於商標下方。

引證商標是由圖形和英文“ALEX DE PASE”兩部分呈上下結構構成的組合商標。圖為上方呈開口狀的牛頭,英文“ALEX DE PASE”位於羊頭下方,從左至右依次間隔排列,字母“A”、“D”、“P”明顯偏大。

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設計含義上完全不同。

申請商標的含義為生產的馬術用品及服裝,質地輕盈,同時表達了申請人腳踏實地、兢兢業業、吃苦耐勞的工作態度。

引證商標“ALEX DE PASE”的含義為鬥牛士ALEX的閃躲動作。

3、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上明顯不同。

申請商標以漢字“羽牛”作為呼叫,整體呼叫為“yǔ niú”,雙音節中文呼叫。

而引證商標的以英文“ALEX DE PASE”作為呼叫,呼叫為“[‘æliks][diː][’pɑ:seɪ]”,為純英文呼叫。

三、申請人註冊申請商標完全是出於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善意目的,其作為申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應該受到保護和肯定。

申請人具備較強的創新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申請人立足企業文化的發展、企業形象的樹立及企業的長遠發展的考慮,在企業品牌策劃及新產品的設計保護上下大力氣。

四、申請人選用企業商號“羽牛”作為申請商標的構成要素,品牌產品自上市以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並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申請人選用企業商號“羽牛”作為申請商標的構成要素,無疑使商標的顯著特徵更加突出,申請人將企業字號使用為自己的商標,其所有對外業務、宣傳等不僅是對企業知名度的培養,亦是對自身商標的大力宣傳。

五、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徵更加突出,並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准註冊。

當一個標記被用於商品上,投入市場,贏得一定的知名度之後,使用人已經投入了大量的時間與金錢,使這一標記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密切相聯,所產生的利益應該得到法律保護。

否則,若任由他人假冒、仿造或“搭便車”,就會侵害使用人的正當利益,在市場上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後果。

六、由於申請商標已經具有高度知名度與信譽度,並從未產生過任何人談及與上述引證商標的混淆與誤認,對於申請商標此種大量使用的商標應該予以肯定和支援。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根本不構成近似,且申請人已經擁有了大量自有客戶群體,申請商標的註冊使用並沒有任何造成消費者誤認或混淆的事情發生。

總結性陳述:

基於上述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申請人懇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審查申請人的事實和理由,依法初步審定公告“羽牛”商標的註冊申請。特此,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為此所做的大量評審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