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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陽區司法局:繼承公證要求多求真務實方有路

近日,一名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前期,公證人員透過詢問當事人得知其繼承金額小、繼承關係簡單,因此初步確定可以對其適用小額繼承,所需材料齊全後只需繼承人中的一人來辦理即可。當事人將材料準備齊全後正式向本處申請時,公證人員審查材料才得知,其先前說明的被繼承人父母的情況實際為被繼承人配偶的父母的情況。公證人員讓當事人在親屬關係證明上填寫被繼承人父母的情況,但其填寫的情況為被繼承人的母親已死亡且死亡日期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後。因此公證人員告知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此種情況為轉繼承,不能適用小額繼承,若想繼續辦理公證便需另行提供被繼承人母親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還需要包括轉繼承人在內的所有繼承人來公證處辦理。隨即當事人又稱,被繼承人母親的死亡日期實際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前,是自己書寫錯誤。

針對此種情況,公證人員立刻啟動調查核實程式,最終了解到被繼承人的母親實際並未去世。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後,表示繼承事實依然符合小額繼承的要求,可立即適用簡易程式辦理。當事人慚愧的表示,其實自己只是為了簡化手續、縮短時限才出此下策,並不是故意歪曲事實。此舉不僅給自己也給公證人員添了麻煩。

近幾年來,公證處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時常能聽到當事人抱怨辦理繼承公證所需的材料和要求特別多,因此公證處會盡量簡化材料,為當事人提供便利。但一些當事人總會故意隱瞞事實,企圖能走捷徑,但殊不知弄巧成拙,反倒會浪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要問公證怎麼辦?求真務實才是理。

報送單位:恩陽區司法局

通訊員姓名:李佳玲

稽核人姓名:莫丹

【來源:恩陽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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