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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富豪、劫鉅款,世紀悍匪張子強為何能讓香港司法無可奈何?

如今生活在國泰民安時代的香港居民,再談到香港迴歸前的種種亂象,除了所謂的“四大探長”、“大馬、小馬”,恐怕無論如何都繞不過張子強這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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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強祖籍廣西玉林,其作為世紀悍匪雖被槍決時僅43歲,但一生稱得上作惡多端、作案無數。特別是其綁架手段令人防不勝防,令無數香港富豪膽戰心驚。

也正因張子強一生經歷頗具傳奇色彩,其經歷先後被翻拍為《大富豪》《驚天大賊王》《追龍2》等電影。而經典電視劇《插翅難逃》更是以其劇情之精彩、演技之精湛,讓內地人民也記住了這個驚天大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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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張子強一生,對其人生起到重要影響的案件應當有四個,分別是啟德機場裝甲運鈔車搶劫案(1。6億)、香港第一富豪李嘉誠的長子李澤鉅綁架案(10。38億)、香港第二富豪郭炳湘綁架案(6億)、非法購買、投運炸藥、槍支案(818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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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四起案件中,前三次案件張子強都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只有最後一起案件才讓他真正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執行死刑。其中兩起綁架案沒有起訴的主要原因是受害者不配合,而其中的啟德機場案則更是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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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強在啟德機場案中並非一開始就平安無事,而是經歷了迅速被抓獲、被判入獄18年、服刑四年後上訴成功的過程,其最後甚至還反訴了香港當局800萬元賠償,並做出了他頗具盛名的侮辱手勢。而在這起事件背後,則反映出了香港特殊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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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香港曾經長期被英國殖民,因而在極長的時間裡,香港當地完美繼承了英國的司法審判制度,即當事人主義(以當事人為主)。而與之對應的是內地的司法制度則受到了蘇聯法律的深厚影響,因此秉持的是職權主義(以法院為主)。這一區別也是張子強在作案後一死一生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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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法律之下,當事人即便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也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自由處分訴訟標的,而非如同職權主義一樣即便當事人不同意,也會由檢察院強制公訴。因此在兩起綁架案中,由於兩大富豪因不明原因拒絕起訴,香港當局亦無可奈何,無法主動起訴張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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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啟德機場案中亦是如此。張子強前期非常聰明地將自己的妻子和自己做了切割,使其可以在案外活動,為其爭取媒體和民眾的同情,並聘請高階律師。這為張子強日後翻案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中,高階律師之所以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因為當事人主義程式模式賦予了被告律師獨自收集證據的權利(偵查權),同時其亦可以調查證據,以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簡而言之,在刑事訴訟中雙方權利地位幾乎完全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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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香港的這種立法模式下,法官的作用被嚴格的限制了,甚至可以說越是嚴重的案件法官能發揮的作用反而越小。因為法院在審判程式上只能決定開庭日期,在證據調取上只能適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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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出現嚴重的刑事案件,則會直接適用陪審團制度。在陪審團制度中,法官的作用幾乎僅存在於推動審判程式正常進行,決定適用法律和量刑,最重要的事實判定則由陪審團成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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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由於陪審團成員前期受媒體宣傳影響產生了同情心理(張子強的妻子稱遭警方虐待逼供),同時由於只有一名證人指證張子強,並且其在警局的第一次指認中態度搖擺(證據被汙染),這個至關重要的證據最終被排除在該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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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由於該律師抓住了“當事人主義”的種種弊端,使張子強在整個司法機關明知其有罪的情況下無罪開釋,甚至還在之後的反訴中又一次敗訴,捏著鼻子給了逍遙法外的罪犯八百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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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由於這一次意外的勝利,使張子強有了將法律玩弄於股掌之間的信心。很難否認,其最終走向滅亡必然與此事件間有著重大聯絡,否則其在人生的最後時刻也不會還在拼命研究內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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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當事人主義雖然有著種種弊端,但自然有其優勢,否則也不可能在英美國家適用至今。特別是其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對公權力的限制,都值得我們曾經屬於超職權主義的法律制度學習。只有博採眾長,我國的法律事業才會更上一層樓。

對於這兩種模式你怎麼看?你更支援哪一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