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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盜走質押物是否構成盜竊罪

出質人盜走質押物是否構成盜竊罪

財產性利益是指財物以外的可用貨幣計量的有經濟價值的其他物質利益,比如債權、股權、擔保物權等。出質人盜走質押物,侵犯了質權人的質權即擔保物權,是否構成盜竊罪?我們認為,財產性利益應當解釋為盜竊罪行為物件。

基本案情:車輛質押給典當行後,出質人盜走車輛是否構成盜竊罪?

本案爭議焦點:盜竊罪的行為物件“公私財物”指的是財產的狹義的財物所有權還是包括財產性利益?

如果認為盜竊罪的行為物件是狹義的財物所有權,那麼出質人盜走質押物,質押物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不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如果認為盜竊罪的行為物件不僅是狹義的財物所有權還包括財產性利益,那麼出質人盜走質押物侵犯了質權人的財產性利益,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律師觀點:本律師認為盜竊罪的行為物件“公私財物”不僅是狹義的財物所有權還包括財產性利益。但是本案是否構成盜竊罪還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定。

一、盜竊罪的行為物件“公私財物”不僅是狹義的財物所有權還包括財產性利益

1、以法律解釋看“公私財物”,盜竊罪的行為物件應當包括財產性利益。

首先,《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是“侵犯財產罪”,其目的是保護財產。根據文義解釋,“財產”一詞通常含義應包括狹義的財物所有權以及債權、股權、擔保物權等財產性利益。且狹義的財物所有權與財產性利益之間只是外在形態的不同,二者沒有實質差別均具有經濟價值。

其次,《刑法》總則第92條第3項規定,私人財產包括“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明確將股權、債權等具有客觀經濟價值的財產性利益納入了財產的範疇。另外《刑法》分則中的個別規定也表明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盜竊罪的行為物件。例如,《刑法》第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雖然本身是有形的財物,但上述規定的主旨並不是保護這些發票本身,而是保護這些發票所體現的財產性利益(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再比如,《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上述各種盜接、複製行為,並不能侵犯通訊線路、電信碼號、電信裝置或設施等本身的所有權,而是透過盜接、複製的行為侵犯通訊線路、電信碼號、電信裝置產生的財產性利益。因此,根據體系解釋應當認為《刑法》第264條中的“公私財物”不僅指的是狹義的財物所有權還包括財產性利益。

2、刑法理論界也越來越傾向將財產性利益歸為侵犯財產罪的行為物件。

刑法學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在其刑法學(第四版)中也認為:“財產性利益具有財產價值,甚至可以轉化為現金或者其他財物。因而是值得保護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盜竊罪、詐騙罪的物件具有現實妥當性。”

3、秘密竊取他人佔有的本人財物構成盜竊罪有實踐例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編寫的《刑事審判參考》第84期第751號孫偉勇盜竊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03刑初162號判決、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刑終27號判決均認為本人所有的財物在他人合法佔有、控制期間,能夠成為本人盜竊的物件。出質人以非法佔有目的將質押物盜回,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質權屬於盜竊罪的行為物件

首先,《刑法》第92條第2項中明確“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屬於私人財產。我國典當行曾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視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現在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商務部,定位為工商企業,所有的典當行均更名為典當有限公司,且《典當管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典當行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故典當行屬於私營企業。質權是典當行經營過程中極其重要的一項財產性利益,屬於典當行的合法財產。故典當行的質權應當屬於《刑法》第92條第2項中規定的私人財產。

其次,基於質權的合法佔有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風險負擔理論,佔有期間,被佔有物的毀損滅失風險一般由佔有者承擔。本案中,質權人在質押期間對汽車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保管不善導致質押物被損毀、滅失的風險均由質權人承擔。出質人秘密竊回汽車的行為不僅使質權人因質押物的滅失而在債權到期無法實現債權或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且還使質權人因保管不善對出質人需承擔賠償責任。出質人盜取自己質押車輛的行為顯然破壞了質權人對質物的佔有、支配關係,損害了質權人的法益。

最後,如不將質權作為盜竊罪的行為物件,也會導致處罰上的不公平。本案中使用盜竊手段盜取質權人等額的現金與使用盜竊手段盜回質押物從而致使質權人免除自己的債務,在造成的財產損害、法益侵害的性質和程度上,可以說沒有區別。如果前者構成盜竊罪而後者不構成犯罪,將會導致處罰上的不公平。因此,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把盜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

三、成立盜竊罪還應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本人所有的財物在他人合法佔有、控制期間,能夠成為自己盜竊的物件。但是並不意味著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佔有的自己的財物的行為都構成盜竊罪。是否構成盜竊罪,還要結合出質人的主觀目的即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出質人秘密竊取質押物,是為了藉此讓質權人免除其債務或向質權人索取賠償,即可認定出質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應以盜竊罪論處。相反,如果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只是不願將自己的財物繼續置於他人佔有、控制之下,並無藉此免除自身債務或向質權人索賠之意的,則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不以盜竊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處理。

作者:黃曉妺律師/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