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以案說法:過失QJ,不構成QJ罪,背後的法理是什麼?

酒後亂性,因飲酒而引發的性侵案,實踐中並不鮮見。一旦女子酒後被侵犯報警,男方往往表現出一臉無辜,以女方自願為由推脫罪責。根據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與醉酒女發生關係,侵犯女子性自主權,涉嫌強姦罪,那麼是不是與飲酒後的女子發生關係,一概認定為強姦罪呢?婦女性自主權值得刑法保護,但是,過度保護也會不適當侵犯另一方的權利。

以案說法:過失QJ,不構成QJ罪,背後的法理是什麼?

我國有著悠久的酒文化史,逢年過節,婚喪嫁娶等,酒必不可少,適量飲酒無可厚非。可是,我們聽說過或親歷過因過量飲酒,而引發的案件或糾紛,因過量飲酒而以生糾紛,親人及朋友間因此對薄公堂的案例,枚不勝舉。酒壯慫膽,因過量飲酒而引發的性侵案件,時常見之於報道。新春佳節即將來臨,勞累了一年的人們開始歡度佳節,走親訪友時,酒便成為家家戶戶餐桌上的必備,適量飲酒,有利於親人朋友間聯絡抒發情感,切忌過量飲酒,樂極生悲。以下與大家分享一起酒後引後的性侵案,值得警示。

【簡要案情】2020年4月7日,貴州省六盤水市警方接到一起報案,報案人小陳說自己被3名男子強暴。

據小陳說,2020年4月6日晚,自已正在寢室閒著無事,忽然接到了朋友小婷打來的電話。小婷告訴她自己正和一些年輕的帥哥在酒吧聚會,問要不要來玩。自已當即答應,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出門,到了酒吧之後才發現現場一共有10多人。酒喝到一半的時候,小婷忽然說自己有事要先離開。不一會,自已便喝得昏昏沉沉,連路都走不穩。男子劉某以送自己回去休息為由,將將自已帶去了一家賓館。

以案說法:過失QJ,不構成QJ罪,背後的法理是什麼?

第二天,小陳醒來,檢查了自己身體看了看房間裡的情況,便什麼都明白了。小 陳便報警說自己遭到了3人的侵犯,經檢測,事發時小陳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3.3mg/100ml。

據劉某供述了自已與陳某、張某先後同小陳發生關係的過程。原來當晚他與小陳發生關係後將此事向另外二人炫耀,那兩人一聽便說自己也要過來試一試,在這一過程中,陳某用手機拍下了影片。小陳要求陳某把影片刪除,陳某不答應,小陳又氣又急,擔心懷孕,便向劉某要50元買避孕藥,劉某轉了100元給小陳。

以下結合案例,談談看法。

違背婦女意志是QJ罪故意的認識內容

QJ罪是故意犯罪犯罪,過失並不構成本罪,也許有人提出根本沒有過失QJ的這一說,其實這樣的理解未免有點偏頗,故意與過失並不是對立關係,只是認識程度上的關係,對構成要件的內容全部認識到,就是具有犯罪故意,只認識到部分內容,則為犯罪過失,完全沒有認識到為意外事件。

違背婦女意志是本罪故意的必須認識到的認識,根據客觀事實,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認識到自已的行為違背了婦女意志,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就是過失QJ,過失的情況也並不構成犯罪。

以案說法:過失QJ,不構成QJ罪,背後的法理是什麼?

我們來看這樣一起案件:

男子系單位同事,年終公司年會後,雙方都喝了酒,但並沒有達到醉酒狀態,女方多次提出與男方去開房,而男方因女方飲酒產生顧慮,在男方的認識中,只要酒後與他人發生關係,一旦事情敗露,女方報警,高機率會被認定為犯罪。因此,男方多次拒絕,而女方依然執著,兩人發生了關係。後來,事情被女方老公知道,為了保住婚姻,女方說自已酒後無意識才做出錯事。

前提案情描述就是案件事實

。這樣一起案件,就要以男方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婦方意志,而否認故意的成立。本案中,充其量男方對是否違背婦方意志,因個人對酒精的耐受力不同,從而導致對是否違背女方意志認識不足,具有過失,而過失並不構成本罪。當然,實踐中,應結合現場證據,並根據女方的飲酒量多少,來綜合判斷男方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評價本案

本案中,劉某等三人與小陳發生關係後,第二天小陳酒精含量為

53。3mg/100ml,不是醉酒,但是,畢竟經過一晚上酒精的吸收與消化,事發當時的小陳血酒精含量應該更高,應該處於醉酒狀態。

以案說法:過失QJ,不構成QJ罪,背後的法理是什麼?

趁婦女處於醉酒狀態與其發生關係,是QJ罪的其他手段行為,與暴力、脅迫具有同質性,是違背婦女意志的體現,這種情況下,陳某將小陳帶至賓館併發生關係的行為,是QJ行為。陳某與小陳發生關係後,又叫來兩朋友與小陳再發生關係,三人為QJ罪的共同犯罪,涉嫌QJ罪,具有輪姦的加重處罰情節。

輪姦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為。輪姦是屬於QJ罪,為QJ罪的加重情節。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輪姦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結語:本案中,劉某、張某和陳某先後趁小陳醉酒無意識與之發生關係,涉嫌QJ罪,具有輪姦情節,法院綜合考慮案件的各項情節後,三人因犯QJ罪被一審法院分別判處10年2個月至10年6個月不等刑期。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

身邊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