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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酒駕遇檢查居然強行倒車,判刑!

北京石景山:酒駕遇檢查居然強行倒車,判刑!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被告人蘇某酒後駕車在公共道路上倒車逆行的案件,最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檢察機關指控稱,2021年7月4日23時,被告人蘇某酒後駕駛某牌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石景山區某路東口迤西50米處遇交警設卡夜查。為逃避警車追捕,蘇某違反交通訊號燈指令,沿古城西路東口、古城大街倒車駕駛、逆行駕駛,引起過往汽車、行人緊急躲避。駕駛過程中,與被害人齊某等待綠燈的某牌小客車左前部發生碰撞後繼續行駛,又與被害人郭某停放在路邊的某牌小客車左後部發生碰撞,被警車逼停並抓獲。

經檢測,蘇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4。2mg/100ml。經價格評估,碰撞分別造成被害人齊某、郭某汽車損失1。7萬餘元。事發後,被告人蘇某家屬代為賠償二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二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最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醉酒駕車行為在何種情況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在具體案件中,根據行為人對危害後果所持的主觀心態,並根據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環境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是否足以構成高度危險,不能單純以危害後果來判斷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根據證據材料能夠認定,被告人蘇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倒車逆向駕駛、在路口違反交通訊號燈駕駛,且因系倒車逆向行駛,故與該道路上正常方向行駛的車輛相對速度產生疊加。雖然事發時系晚間23時許,但當時正值7月,從監控錄影可見當時路口有一定的行人、路上也有一定的車流。蘇某為逃避檢查,倒車逃跑並在撞上第一輛車時就應當足以意識到其醉酒非正常駕駛已不具備安全操控車輛的能力,仍不顧民警阻攔、制止,執意繼續倒車逆向行駛,引起車輛緊急躲避,並在路口違反交通訊號燈駕駛,又撞上第二輛車無法再繼續逃跑時被抓獲,其行為不但對沿途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足以構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且已造成現實危害,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