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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懲戒佐雜官員的手段系統而全面,大致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

清代懲戒佐雜官員的手段系統而全面,種類多樣。從嚴飭到罰俸、笞杖、降革、死刑等因輕重不一。如按懲處的手段性質,和負責懲戒的部門不同,基本上可將懲戒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兩個基本門類。罰俸即扣發官員俸祿,但並不扣除其養廉銀,以罰俸時長不同分為七個等級。

清代懲戒佐雜官員的手段系統而全面,大致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

罰俸一月、罰俸二月、罰俸三月、罰俸六月、罰俸九月,罰俸一年,罰俸兩年。例如凡徒犯到配發驛官收管“倘該驛官將徒犯私自役使”將驛官罰俸九個月。乾隆三年議準,各省文職縣丞、主簿、巡檢、典史等微員離任之時,窮苦而沒有路費回籍,除犯貪劣重款外,可以在公費之中給予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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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縣丞以下各該員倘有力捏成無力,冒領事發,除將冒領銀兩著落結報不實之員賠補外,仍罰俸一年。降級分為降級留任和降級呼叫兩種。降級留任指以現在級數開始遞降,但是仍留本任並且按照降後之級領取俸祿。革職也分兩種,革職留任和革職。

清代懲戒佐雜官員的手段系統而全面,大致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

革職的處罰較降調為重:革職之等,在降三級呼叫之上。革職留任在降三級留任之上。有一種革職情況較為特殊,即其罪行並不構成革職,僅僅是要降若干級呼叫。但是當降調而級不夠時,則議革職。最重的行政處罰是革職之後,命令永不敘用。

清代懲戒佐雜官員的手段系統而全面,大致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

但是佐雜官員品佚低微,很多甚至是未入流,因而佐雜官員的降調處分,往往都成為實際上的革職處分。例如:鹽場大使,失察龜丁透私,如能立時自行拿貨者免議。或自行查出,未經拿貨額,詳報通緝者,革職留任。官員勒令休致和革職較為相似,即免去其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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