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中高層建築低壓配電的一般規定

【學員問題】民用建築電氣設計中高層建築低壓配電的一般規定?

【解答】1、高層建築低壓配電系統的確定,應滿足計量、維護管理、供電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應將照明與電力負荷分成不同的配電系統;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設施的配電宜自成體系。

2、對於容量較大的集中負荷或重要負荷宜從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對各層配電間的配電宜採用下列方式之一:

(1)工作電源採用分割槽樹幹式,備用電源也採用分割槽樹幹式或由首層到頂層垂直幹線的方式。

(2)工作電源和備用電源都採用由首層到頂層垂直幹線的方式。

(3)工作電源採用分割槽樹幹式,備用電源取自應急照明等電源幹線。

3、高層建築內的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設施,以及其他重要用電負荷的工作電源與備用電源應在末端自動切換。

高層建築中應急照明和消防用電設施的配電要求,見本規範第11章及第24章有關規定。

4、高層建築的配電箱設定和配電迴路劃分,應根據負荷的性質和密度、防火分割槽、維護管理等條件綜合確定。

對於普通高層住宅的照明配電,每一單相迴路如裝設總計量表時其額定電源不宜超過30A。

5、自層配電箱至用電負荷的分支迴路,對於旅館、飯店、公寓等建築物內的客房,宜採用每套房間設一分配電箱的樹幹式配電,每套房間內根據負荷性質再設若干支路;或者採用對幾套房間按不同用電類別,以幾路分別配電的方式;但對貴賓間則宜採取專用分支迴路供電。

6、高層住宅的照明計量表應採用一戶一表。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