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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斤女子賣淫遭拒絕,暴打大爺後又搶劫,如何判斷罪名的數量?

眾所周知在一般情況下,判斷刑事案件中犯罪人的行為是一罪還是數罪是較好判斷的,因為最簡單的一行為一罪的案件是最多的。但與我國龐大的案件數量相比,顯然複雜的情形也不在少數,由此也就引發了司法界的爭議和各種觀點的誕生,下文的案例即是其中較為淺顯的一例。

200斤女子賣淫遭拒絕,暴打大爺後又搶劫,如何判斷罪名的數量?

2014年3月,一則奇葩新聞被媒體報道後引發熱議。案件的主角王女士是一名年輕女性,本來在哈爾濱四處打工為生,做服務員等行業。後來由於打工十分辛苦,又賺不到什麼錢,便想要走歪門邪道。

有了這個想法後,王女士便來到被害者孫大爺的工作地,一座停車場的保安室。由於王女士是孫大爺同事的鄰居,因此保安孫大爺看到王女士到來並不驚訝。但讓他意想不到的是,王女士隨即提出進行非法交易,只需要孫大爺給其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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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多歲的孫大爺聽到後當即拒絕,不料王女士卻並未收手,反而惱羞成怒,想要強迫交易,強行關燈並解孫大爺皮帶。兩人隨後又開燈、關燈反覆幾次。此時,王女士心生不滿,便將孫大爺按在床上,掐住他的脖子,要求孫大爺給錢,兩人扭打在一起。

其間,曾有一位老太太聽到響動進門觀看,但被王女士的辱罵嚇退。孫大爺則因王女士較為健壯,打鬥不過險些窒息,隨後求饒。雖然孫大爺告訴王女士的放錢的地方是假的,但孫大爺起身後,王女士很快發現了其放在後面褲兜裡的900元錢和手機,全部拿走後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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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走後,孫大爺當即找人報警。由於事發地監控較多,王女士被警方迅速抓獲。因為王女士此前就有盜竊的前科,此案為其第三次入獄,因此最後其以搶劫罪被判處三年零兩個月有期徒刑。

那麼此案中,王女士那麼多的犯罪行為,為什麼最終只以搶劫罪一罪處罰呢?

200斤女子賣淫遭拒絕,暴打大爺後又搶劫,如何判斷罪名的數量?

王女士最開始的行為毫無疑問確實屬於強制猥褻。不過此案案發時,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實施,因而強制猥褻罪在當時並不包括男性。此案案發地又屬於私密空間,自然不構成侮辱罪的“公開性”。因而對該行為沒有定罪是合法的。

同時此案中搶劫罪的發生地在保安室,雖然是密閉空間,但由於其功能特點,一般不會認定為入室搶劫中的“室”。而其搶劫行為雖然被老太太看到,但並不阻礙其搶劫地點的私密性,應當也不屬於當眾搶劫。該案中受害者財產損失和身體損害不大,對女子的量刑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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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以現在的法律來看,其行為構成幾種罪名呢?為什麼王女士沒有被定故意傷害罪呢?我國對於罪名的數量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在目前的學術界,區分一罪和數罪主要有四種觀點。分別是以行為人主觀想法數量為標準的犯意說,以行為人客觀行為數量為標準的行為說,以行為人侵犯法益數量為標準的法益說,和綜合行為人主觀與客觀的犯罪構成說。其中犯罪構成說為我國的主流觀點。

200斤女子賣淫遭拒絕,暴打大爺後又搶劫,如何判斷罪名的數量?

對於本案如果依犯意說,顯然女子是有非法交易的犯意和搶奪財物的犯意,構成了強制猥褻罪和搶劫罪兩個罪名。依行為說,則有猥褻、傷害(掐脖子)、搶奪三個行為,構成了三個罪名。(故意傷害罪需輕傷)

依法益說,則其侵犯了當事人身體權、人格尊嚴權、財產權並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有可能構成四個罪名,不過由於部分罪名我國沒有設定,搶劫罪也蘊含了身體權、財產權的法益,因此應當還是會定為三個罪。而犯罪構成說則結果與犯意說相同。

200斤女子賣淫遭拒絕,暴打大爺後又搶劫,如何判斷罪名的數量?

對於犯罪構成說來說,其主要基於我國刑法傳統的“四要件”(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將前面三種學說的側重點統一了起來,以“一個犯意對應一個行為”,作為判斷罪名數量的方法。

如此,在一般情況下,犯罪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了兩個行為,假設本案女子為了搶劫掐大爺脖子,造成大爺窒息死亡,也只構成搶劫罪一罪。大爺的死亡結果則會造成女子成為結果加重犯,其量刑點會大幅提高,但並不會單獨構成一個故意殺人罪。

200斤女子賣淫遭拒絕,暴打大爺後又搶劫,如何判斷罪名的數量?

此點的複雜情形常出現在強姦、搶劫案件中。因為這兩類案件都極易造成受害人的死亡。但要判斷犯罪者是屬於故意殺人罪還是結果加重犯,應當看其主觀上的犯意。如在強姦搶劫中致死,則為結果加重犯。如在搶劫、強姦行為結束後,令起犯意殺死受害者(害怕對方事後報警),則構成故意殺人罪。(兩個犯意,兩個行為)

對於本案你怎麼看?你認為女子構成幾個罪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