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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消委會警示:構成欺詐還得退一賠三!

“特價商品概不退還”,消費者在參加一些促銷活動時常常會遭遇商家這樣的告示。事實上,特價商品不能免除質量責任,特價商品並無“特權”。為此,11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別被商家“特價商品概不退換”告示所唬住。

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消委會警示:構成欺詐還得退一賠三!

折扣價鞋子出現質量問題

商家稱特價商品不退換

近日,福州市消委會接到消費者林女士投訴,稱其今年10月底看到福州市區一家服裝店在做鞋子促銷,進店試穿了某款短靴的右腳後,感覺合適就現場購買了一整雙短靴,價格為159元,短靴買回家放置了大約十來天,等拿出來穿時卻發現左腳後跟位置有一硬物硌腳,根本無法正常行走。於是找到服裝店要求退換貨,該店工作人員卻以銷售時已明示“特價商品概不退還”,且消費者購買的特價商品超過了店內規定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時間為由,拒絕予以退換。

無奈之下,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會求助。接到投訴後,福州市消委會與該店負責人進行溝通調解,指出該鞋內出現異物,致使消費者無法正常穿著,明顯屬於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最終該店同意為消費者辦理退貨退款手續,消費者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特價商品不退換是格式條款

涉嫌欺詐還應依法退一賠三

福州市消委會指出,特價商品不能免除質量責任。商品特價作為商家的一種價格促銷手段,十分常見,但這不能免除商家應當承擔的商品質量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除非經營者出售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瑕疵商品前,就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該商品存在瑕疵,否則,經營者不能以商品價格打折為由,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經營者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履行商品的“三包”責任。

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消委會警示:構成欺詐還得退一賠三!

▲資料圖

福州市消委會指出,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消委會警示:構成欺詐還得退一賠三!

商家所稱的“特價商品概不退換”屬於格式條款,且排除或限制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是無效的,消費者不要被商家的告示唬住。

福州市消委會表示,若商家涉嫌欺詐,還應依法退一賠三。

“特價商品概不退換”,免除了商家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也明確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定障礙。

若商家明知是質量存在問題的產品但仍向消費者進行銷售,那麼商家的行為則構成欺詐,消費者除可主張退還貨款,還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商家向其履行三倍增加賠償或者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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