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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講故事」自然人之間僅有銀行轉賬記錄,能否認定為借貸關係成立?

「法官講故事」自然人之間僅有銀行轉賬記錄,能否認定為借貸關係成立?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已成為正規金融的合理補充,尤其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行為普遍存在,但他們往往礙於情面只是口頭承諾。那麼,依據口頭承諾,僅僅提供銀行交易明細、轉賬憑證等證據,法院能否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呢?

PART.1

基本案情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汝某某系朋友關係。2018年3月份,尹某某透過銀行賬戶轉賬給汝某某5萬元,但未簽有借據或其他書面合同。2020年,尹某某曾透過微信向汝某某催要借款,認為汝某某欠其5萬元。汝某某則認為,該5萬元不是其向尹某某的借款,而是尹某某為購買某公司股票委託其幫忙進行投資,後因該公司涉嫌傳銷,包括尹某某在內的所有投資人的錢均未收回。二人爭執不下,尹某某一紙訴狀將汝某某起訴至平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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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尹某某主張向被告汝某某出借5萬元,被告提出抗辯,並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成立繼續舉證,但原告僅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賬明細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且聊天記錄中並未顯示催要借款的具體數額,只有原告在該聊天記錄中陳述“汝某某這點錢等到什麼時候 一個月又一個月的有意思嗎”。另,原被告均認可被告曾在2019年向原告借款7000元,該7000元在上述聊天記錄發生時並未償還。綜上,原告未能繼續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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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法官說法

「法官講故事」自然人之間僅有銀行轉賬記錄,能否認定為借貸關係成立?

民間借貸案件是審判實踐中爭議比較多、事實認定難度較大的民事糾紛,證據提交及舉證責任分配對事實認定至關重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原、被告均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並未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據等借款憑證,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訴訟,被告抗辯收到的款項系其他款項,並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時,原告應進一步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錢易,要錢難,借錢要寫好借條。無論是朋友還是親戚向你借錢時,在留有銀行轉賬記錄的同時,還要儲存好其他借款憑證。

作者 | 李磊

編輯 | 梁衝

稽核 | 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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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陰縣人民法院

【來源:平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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