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吳某系某公司的員工,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3年8月,吳某在工作中不慎將手臂割傷,被認定為工傷。2013年12月,吳某被鑑定為十級傷殘。2014年3月,公司向吳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此後,公司安排吳某從事庫管工作。2014年10月,公司發現吳某私自將倉庫物品賣與他人,並將所得收為已用,公司於2014年11月1日以吳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違紀為由,向吳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事後,吳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公司則認為吳某是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這種情況,公司需要向吳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嗎?
解析
公司需要向吳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吳某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但解除勞動關係並不能改變職工發生工傷的事實,即已認定工傷,就不能因此而免除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訊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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