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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數額怎麼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數額怎麼定?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以月工資為單位計算。但是,“月工資”怎麼算?是按照工資條上的每月實發工資算,還是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算?

【案例簡介】

2021年2月,崔女士入職某科技公司,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4000元。2022年3月,因崔女士懷孕,公司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崔女士申請仲裁,以公司違法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公司承認自己解除行為違法,但對於賠償金的標準,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崔女士認為,公司每月都有提供工資條,上面顯示月應發工資都在5100元左右,應以此標準支付賠償金。但公司認為,應當以雙方所籤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4000元為標準來支付。

最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定,科技公司向崔女士按其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標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案件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給付標準,並不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標準為基數,而是以勞動者每月應得的工資作為基數。因此,科技公司應當按照崔女士每月應得工資作為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賠償金標準。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