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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參”商標侵案權終審判決 蘭陵酒向酒鬼酒賠付70萬元

記者 朱貴銀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鬼酒”)的“內參”品牌,曾被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不過,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陵酒”)卻被發現,在生產、銷售的白酒中使用了“內參”標識。隨後,酒鬼酒起訴至法院。

在經歷了法院一審、二審判決之後,蘭陵酒賠償酒鬼酒70萬元。

酒鬼酒調查發現,蘭陵酒在生產、銷售的白酒中使用了“內參”標識,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為此,酒鬼酒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要求蘭陵美酒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內參”商標權酒水的行為,好日子酒水經銷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內參”商標權酒水的行為;同時請求判令蘭陵美酒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好日子酒水經銷部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等。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進行了公開審理;一審判決之後,蘭陵酒隨後上訴,2022年5月12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酒鬼酒獲賠70萬元。

酒鬼酒取證

顯然酒鬼酒是有備而來。中國裁判文書記錄了酒鬼酒取證過程。

2021年4月8日,酒鬼酒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在京東網站購買了酒鬼酒公司生產的“內參”酒2瓶,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年4月29日、2020年4月30日,京東公司出具了發票,金額為2638。22元。

2021年1月19日,萊蕪高新區開物產權服務中心的委託代理人劉慶斌向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申請,對其前往有關場所購買“相關商品”的行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員與公證人員同委託代理人劉慶斌來到位於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街××號“蘭陵酒專賣店”,在該專賣店劉慶斌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白酒”一瓶,使用“支付寶”付款1200元購買以上商品,取得“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一張,並對“賬單詳情”進行了截圖。劉慶斌使用經公證人員檢查清潔的照相裝置對相關場景進行拍照,離開上述場所後,劉慶斌對上述購買的商品及取得的“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進行拍照,對“賬單詳情”截圖進行列印。公證人員將上述購買的物品貼封后與“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原件一併交給申請人儲存。“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加蓋的印章為好日子酒水營銷部的印章。同日,萊蕪高新區開物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的委託代理人劉慶斌在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到位於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村××村××街××號的“蘭陵酒專賣店”,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購買“白酒”兩瓶,使用“微信”支付2400元。

2018年1月12日,萊蕪高新區開物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的代理人楊旭東在山東省萊蕪鋼都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到山東省臨沂市蘭陵縣××路××商城(位於如家酒店旁邊)超市內,以普通消費者名義購買了酒水一盒(展示有“蘭陵、蘭陵洞藏、內參”等資訊),付款1200元。

2019年1月4日,聊城君隆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樊祥磊在山東省聊城市魯信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一家網點(該經營場所門頭招牌展示有“潤都酒水商行、A區609-610號”等資訊),該經營場所內展示的營業執照顯示有如下資訊:臨沂裕豐商貿有限公司,樊祥磊以普通消費者名義購買了酒水一盒(展示有“蘭陵、內參、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資訊),付款1200元。2021年1月18日酒鬼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從該“潤都酒水商行”店鋪自行購買酒水一瓶,付款1250元。

“以上被訴侵權商品均為相同商品,生產日期為2016年4月20日或22日。”涉案商品第3981390商標涉案商品圖案與酒鬼酒公司商標圖樣對比表一審庭審中,除2021年1月18日酒鬼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從“潤都酒水商行”店鋪自行購買的酒水一瓶外,蘭陵公司明確承認系其生產。經一審當庭檢視實物,上述商品的包裝盒正面、背面、一側面以及內部酒瓶正面中心部位,均標示有豎向排列的“內參”文字,同時,在正面、背面上部標示有蘭陵公司的第11485216號“蘭陵及圖”商標及“蘭陵洞藏”文字,另一側標示有蘭陵公司的“蘭陵及圖”商標。

蘭陵酒:涉案酒水生產很少

蘭陵公司在本案訴前調解階段曾經陳述“涉案酒水生產很少,其中500瓶被蘭陵縣一個經銷部購買銷售,另100多瓶作為禮品贈送給客戶”“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百分之二三十左右”。酒鬼酒公司因本案支付國家圖書館檢索發票1390元、購買內參酒正品發票2638。22元、購買侵權商品費用票據四張共計7250元、提交了律師費發票150000元,以上共計160028。22元。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第3981390號“內參”商標合法有效,酒鬼酒公司作為涉案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保護。

兩方的爭議焦點是:一、蘭陵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內參”文字是否侵害酒鬼酒公司主張的涉案商標權;二、酒鬼酒公司要求蘭陵公司、好日子酒水營銷部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規模、過錯程度、侵權商品的價格、酒鬼酒公司委託律師出庭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支出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三條規定,判決:一、好日子酒水營銷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酒鬼酒公司第3981390號“內參”商標權商品的行為;二、蘭陵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酒鬼酒公司第3981390號“內參”商標權商品的行為;三、好日子酒水營銷部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酒鬼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元;四、蘭陵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酒鬼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萬元;五、駁回酒鬼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600元,由酒鬼酒公司負擔11600元,蘭陵公司負擔20000元。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結果。

延伸閱讀

酒鬼酒公司系第3981390號“內參”註冊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液體等,註冊日期為2008年6月21日,註冊有效期續展至2028年6月20日。酒鬼酒公司生產的“52°內參酒”2004年、2010年被湖南省酒業協會評為行業優質產品,2010年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評為全國質量檢驗穩定合格產品,2013年6月榮獲中國商務接待用酒十強品牌,2013年“內參”商標榮獲湖南省著名商標,2014年“內參”牌白酒被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授予湖南名牌產品稱號。酒鬼酒公司提交的2021年1月28日國家圖書館對“內參酒”在中國大陸報紙、期刊中的相關報道的檢索報告顯示,以“內參酒”為檢索詞,經查檢索工具,在慧科中文報紙資料庫標題欄位檢索,檢出2021年1月19日之前報紙文獻79篇,根據客戶要求挑選並列印全文37篇;在中國學術期刊網路出版總庫主題欄位檢索,檢出2021年1月19日之前期刊文獻6篇,根據客戶要求挑選並列印全文6篇。根據搜尋的報紙、期刊的記載,“內參酒”取內部參考讀物之意,為酒鬼酒公司的高階白酒,酒鬼酒公司透過在不同地區設立“內參名人堂”、成立“內參酒銷售公司”、動用報紙、期刊等多種渠道宣傳和推廣“內參”品牌。同時,酒鬼酒公司亦在央影片道和其他影片網站投放“內參”酒廣告。

蘭陵公司成立於1994年6月30日,註冊資本130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飲料酒及酒用香精、香料等生化製品、紙、塑、罐等包裝製品,銷售自產產品;舊瓶回收。2006年10月,蘭陵公司使用在第33類白酒商品上的“蘭陵及圖”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國家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其蘭陵、洞藏系列產品被評為“中國白酒大師十大創新產品”。蘭陵公司官網顯示,公司現有員工3500餘名,佔地88萬平方米,商品酒年包裝能力達12萬達噸,是山東省著名的大型飲料酒生產銷售基地,在淘寶、京東等網路平臺開設多家店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