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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他女朋友,經常莫名頭暈嘔吐!真相嚇人,連女同事也差點中招

90後男子為求刺激,竟多次購買“迷藥”,並數次在其女友不知情時讓其飲用,致其女友出現頭暈、噁心、嘔吐,甚至昏迷兩天……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第三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郭某某欺騙他人吸毒案”。

男子為求刺激

竟對女友及他人“下藥”

某公司工程技術部副經理郭某某為尋求刺激,竟產生給其女友張某甲下“迷藥”的想法。此後,郭某某透過網路瞭解藥物屬性後多次購買三唑侖、γ-羥丁酸。2015年至2020年間,郭某某趁張某甲不知情,多次將購買的“迷藥”放入張某甲的酒水飲料中,致其出現頭暈、噁心、嘔吐、昏睡等症狀。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將三唑侖片偷偷放入張某甲酒中讓其飲下,致其昏迷兩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請某養生館工作人員張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為女性)到火鍋店吃飯。郭某某趁兩人離開座位之際,將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藥水倒入兩人啤酒杯中。後張某乙將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覺味道不對將啤酒吐出。不久,張某乙出現頭暈、嘔吐、昏迷等症狀,被送醫救治。張某乙的同事懷疑郭某某下藥,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檢察機關參與案件引導取證

並自行補充偵查鎖定證據鏈

因案件涉及新型毒品犯罪,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應公安機關商請參與案件會商,根據郭某某給人下“迷藥”的事實和證據,引導公安機關從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角度取證,重點調取涉案電子資料及書證。同時,檢察機關發現郭某某屬於國企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提出收集、固定其崗位職責等方面的證據。2021年1月7日,公安機關以郭某某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偵查。

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移送審查起訴。

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以郭某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訴,結合郭某某的認罪態度提出了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檢察機關指控其行為

構成犯罪且“情節嚴重”

量刑建議被採納

2021年6月3日、8月23日,舟山市普陀區法院兩次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郭某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稱對所下藥物的成分不明知,藥物不是毒品。郭某某的辯護人認為,郭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一是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郭某某給張某甲下的藥系三唑侖片;二是郭某某缺乏對其所下“迷藥”屬於毒品的認知;三是郭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四是郭某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且在本案中未造成被害人成癮,也未出現嚴重後果,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公訴人答辯指出,郭某某的行為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且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 一是涉案“迷藥”為國家管制精神藥品三唑侖和γ-羥丁酸。郭某某的網路交易記錄、瀏覽歷史記錄和聊天記錄等客觀性證據足以證明其所使用精神藥品的藥名、藥效、購買方式等事實,特別是購買記錄與作案時間的先後順序和時間間隔對應,結合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的陳述內容,就醫症狀和鑑定意見等,足以認定涉案“迷藥”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三唑侖和γ-羥丁酸。

➤ 二是郭某某主觀上對“迷藥”的性質和毒品性狀具有明知。從郭某某與網路賣家的聊天記錄、郭某某瀏覽相關藥品資訊以及其透過網上郵寄、假名收貨的方式進行交易等情節,足以推定其明知此類藥物的性質屬於毒品。

➤ 三是郭某某得知他人報案後雖主動投案,但到案後拒不供認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 四是欺騙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備特定的動機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實害結果,郭某某“為尋求感官刺激”而下藥,未讓被害人染上毒癮等不成為否定其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抗辯理由。

➤ 五是在案證據證實郭某某系國有公司管理人員,且欺騙多人吸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郭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迴應:按嚴重犯罪處理!

當了他女朋友,經常莫名頭暈嘔吐!真相嚇人,連女同事也差點中招

為實施強姦給人下迷藥應當按照嚴重犯罪處理最高檢第二檢察廳一級高階檢察官黃衛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從嚴懲處。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姦、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姦、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特別是要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於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姦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姦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檢察日報正義網、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