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錯發250倍工資!沒等到退錢,卻等來了辭職信

說好的明天轉賬

誰知道是明日復明日

盼星星盼月亮

也沒盼到一個“已到賬”

錯發250倍工資!沒等到退錢,卻等來了辭職信

錯發工資誰擔責?

“我感覺我才是那個250!”

因工作失誤,公司向一位員工發放了250倍的月薪。最初,員工主動聯絡了財務人員,答應第二天就把錢轉回公司賬戶。第二天他卻“放鴿子”,在一番“電話轟炸”後才重新提出馬上去匯款。可又過了兩天,員工依然沒有退回多發的工資,還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

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

員工在沒有合同依據以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多拿了工資,卻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動,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當將多餘的工資返還。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無果,公司可以蒐集相關證據,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員工歸還相應財產。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是狗先“動的手”

人在路上,身不由己!

小美(化名)下班後騎車回家,路上突然衝出一隻狗,她來不及躲避就摔倒在地,造成頭部外傷,顱底骨折,住進了醫院。沒有肇事人,“肇事狗”還是隻流浪狗,這應該找誰說理?

在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小美所遇到的情況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其在事故中並無過錯。根據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因而小美可以在事故後報警,根據交警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普法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便宜”不好佔

只有白紙黑字才算真。

一女子因賬號在短影片平臺有4000多粉絲,有公司想要簽下她成為“網紅”。公司員工承諾,女子可以在三個月內無責解約,解約後公司還會把賬號還給她,只不過這樣的獨有條款不會寫在合同中。

“公司出錢孵化運營,我也不會有什麼損失,這是佔了個大便宜!”在反覆發訊息與員工確認後,她同意了簽約。

簽約一個月左右,因為沒時間運營賬號,女子提出解約。公司卻拒絕了她的請求,並否認“三個月無責解約”條款的存在,要求她支付一萬多元的違約金。難道員工的承諾不算數嗎?

員工代表公司與他人進行意向磋商,在簽約前後多次承諾“三個月內無責解約”,屬於員工職權範圍內的承諾,對公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收集儲存與該員工的聊天記錄,要求公司按約定解約。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工作中難免遇到些糟心事

學好法律、看好合同

才能切實維護好自身權益

合法、合規、合理才是硬道理

錯發250倍工資!沒等到退錢,卻等來了辭職信

【來源: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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