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為“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女子1.7萬元打了水漂

真令人頭疼

徵信記錄出現問題

居然想著花錢找人“修復”

結果對方一個多月不回信息

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花錢“修復”不良徵信記錄

公司員工卻“集體失聯”✦

2020年12月,小艾(化名)發現自己存在多筆信用卡及貸款長期逾期還款記錄。她焦急萬分,這些不良徵信記錄可能會影響她將要申請的銀行貸款。

經朋友介紹,小艾瞭解到某公司可以幫她“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她立即著手聯絡。

為“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女子1.7萬元打了水漂

為“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女子1.7萬元打了水漂

經溝通,小艾與某公司於2020年12月23日簽訂了《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協議約定某公司為小艾提供徵信報告解讀與說明、徵信報告異議申訴諮詢兩種服務,雙方還就服務期限、服務費、雙方的基本義務、協議生效、違約處理等均作了約定。

為“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女子1.7萬元打了水漂

為“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女子1.7萬元打了水漂

當天,小艾就向某公司支付了服務費1。7萬元,並在付款時附言“小艾修復徵信”。

付款後,某公司員工邀請小艾建立了“小艾徵信修復”微信群,在群內溝通服務事宜。

小艾按照某公司要求提供了申訴所需材料,並多次在微信群中詢問辦理情況:“離年前只有一個月”“年後急用”“半個月後能否修復好”。

為“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女子1.7萬元打了水漂

某公司員工答覆:“給你加急插隊儘量趕在年前”“目前銀行那邊在處理中”“在處理中沒那麼快”。

然而,2021年1月30日後,小艾再次在群裡詢問進度,群內再無人回覆,員工們彷彿“集體消失”。

3月3日,小艾在群內留言“如果修復不好就退費吧”,還是無人答覆。

為“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女子1.7萬元打了水漂

為“修復”不良徵信記錄,女子1.7萬元打了水漂

“修復”沒辦成,錢也不退,小艾很氣憤,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某公司返還小艾1。7萬元服務費,並支付小艾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6千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小艾、某公司簽訂的《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約定的服務範圍是徵信報告解讀與說明、徵信報告異議申訴諮詢兩項內容,並未涉及“修復”不良徵信記錄的內容,且某公司的經營範圍內也未涉及此項內容。小艾提出其向某公司支付的費用是為了“修復”不良徵信記錄,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小艾該項主張,法院難以採信。某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自己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小艾的全部訴訟請求。

小艾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小艾上訴稱,雙方簽訂的《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約定:“如在委託服務期間(90日)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徵信記錄申訴,在雙方確認核實與協商後,乙方按本協議中未能申訴成功的比例退還已收的服務費用”,某公司在微信聊天中也承諾為其“修復”不良徵信記錄。現委託服務期間屆滿,某公司仍未提供完整的諮詢服務,應當退還服務費,並支付律師費6千元。某公司二審未應訴答辯。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確實包含小艾上訴所稱內容。另查明,協議約定,申訴諮詢服務完成標準以電話向金融機構核實或以徵信報告為準。

二審中,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釋明,小艾表示如涉案協議被確認為無效,無效後果請求在本案中一併予以處理。

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雙方簽訂的《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無效,改判公司全額返還1。7萬元服務費。

✦爭議焦點✦

1、雙方簽訂的《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結合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內容、微信記錄、小艾的付款金額及備註,可以確認雙方的真實目的並非簡單的徵信報告解讀、說明以及徵信報告的異議申訴諮詢,而是消除或抹掉小艾業已存在的不良徵信記錄。

其次,我國徵信法規規定,徵信記錄是對個人或企業信用資訊客觀真實的記載,不良徵信記錄如屬真實,必須儲存5年,且無法刪除。

最後,本案係爭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小艾所涉的不良徵信是其信用情況的客觀展現。

小艾與某公司簽約刪除不良徵信記錄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個人行為準則,而且還將擾亂徵信業的健康發展,致使社會交易的成本增加,並最終損害社會公共秩序。該行為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給信用社會的建立帶來負面影響,不利於善良風俗的弘揚,不應得到支援。

因此,雙方簽訂的《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應屬無效。

2、如果《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無效,後果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鑑於本案中小艾與某公司簽訂的《徵信記錄申訴諮詢協議》無效,某公司依據該協議取得的1。7萬元應當返還給小艾。

至於小艾請求某公司支付律師費,因律師費系小艾為解決糾紛而自行支出,非協議無效而致的直接損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謹防“徵信修復”騙局✦

2013年3月開始實施的《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資訊和個人的信用資訊進行採集、整理、儲存、加工,並向資訊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徵信服務可使交易主體能以較低成本瞭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一方面可防範交易風險,另一方面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的企業和個人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但隨著徵信應用領域不斷拓展,與徵信相關的虛假宣傳和詐騙套路層出不窮。

徵信業對於“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及公平競爭商業環境建立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徵信法規規定,徵信記錄不可隨意刪除。資訊主體如認為徵信機構採集、儲存、提供的資訊存在錯誤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資訊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法官提醒,個人應理性消費、合理借貸、按時還款,出現逾期後及時還款,切勿相信“徵信修復”騙局,誠信守約,共同建設更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

(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