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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電瓶車在小區內被盜,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9月23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這樣一起案件,南通市民宋某四年未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將其訴至崇川法院。庭審中,宋某表示,他將電瓶車鎖好並停放於小區內地下停車位充電區。次日上午發現電瓶車被盜,宋某立即報警。宋某認為,物業費包括管理費、小區公用設施維修費、保安費等,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因此要求物業公司按目前所需交納的物業費金額打5折,並拒絕支付違約金、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業主電瓶車在小區內被盜,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小區物業公司的安全防範義務在於應採取保安定時巡檢、在公共區域安裝監控等方式維護小區治安,在盜竊事件發生後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盜竊事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業主私有車輛的保管、看護並不在物業服務的範圍之內,電瓶車被盜系因他人盜竊行為所致,對宋某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援。

近日,崇川法院判決宋某應當按合同約定標準交納物業費,該判決已生效。

業主電瓶車在小區內被盜,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法官說法:物業服務是一種同時具有公共服務與個體服務性質的群體性服務,針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抗辯,應當有理有據,嚴格按照合同分清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承擔的是一般注意義務,而防盜是社會治安的系統工程,不能苛求物業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樣對業主的財產進行保護,因此宋某的理由得不到法院認可。

(來源:《零距離》記者/胡豔 通訊員/孫太永 編輯/徐瑋琪)

【來源:我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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