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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權3萬元一次性“賣斷”女子惹上官司

臺海網10月1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 思法)公房承租權,能轉讓嗎?近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官提醒說,遇到這種房子,千萬別租!

據悉,廈門市思明區某房屋原本是阿英承租的公房,1999年,她與阿強簽訂《協議書》,約定將該公房的租賃權“賣”給阿強,總計3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賣斷”。

自從“租下”這套房子之後,阿強一家一直住在這裡,並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向公房管理部門支付租金。直到2017年,公房管理部門開始清退違法轉租房屋,阿英和阿強都拒不配合,於是公房管理部門將兩人起訴至法院。

公房管理部門起訴稱,2000年,阿英與原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續簽了公房《住宅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承租方不得擅自轉租。阿英違反合同約定在先,公房管理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阿英應將房屋交還,並繳清拖欠的租金,而阿強一家實際佔用房屋,也應該配合返還房屋。

對此,阿英說:“房子現在不是我在居住,我怎麼返還呀?阿強一家已經住在那裡二十幾年了,一直都是他們向公房管理部門支付租金。”

而阿強則說:“我們家庭有特殊困難,國家應該給我們安置住房,要是沒有這套房,我們住哪?”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房管理部門與阿英簽訂的《住宅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阿英私自將公房的居住權有償轉讓給阿強,並私自變更了銀行代扣代繳賬戶,既違反了合同約定,又違反了國家對公房租賃市場的管控政策。公房管理部門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約定,阿英應依約將房屋騰空返還給公房管理部門並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由於阿英一直未返還房屋,還應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房屋佔用費。

另外,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阿強一家在廈門市有其他住房,其是否屬於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保障物件屬於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權範圍,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救助途徑尋求幫助,而不能在缺乏依據的情形下繼續佔用訟爭房屋。

法官說法

轉讓公房承租權有哪些風險?

法官說,公房承租與私房租賃不同,需要遵守公房管理部門的管理流程,禁止私自轉租。個人只能與公房管理部門建立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不能透過他人轉讓的方式承租公房,否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人阿英來說,擅自轉讓公房承租權,不僅會失去公房承租權,還面臨返還房屋、支付租金和佔用費的風險。對於受讓人阿強一家來說,本應該透過合法的申請流程向公房管理部門申請住房,但是其選擇向阿英“購買”公房承租權,支出的轉讓費可能打了水漂,也無法合法獲得公房承租權。對於公房管理部門來說,應該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公房管理,避免出現私自轉租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