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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丨反訴又上訴,農業糾紛究竟誰之過

我為群眾辦實事丨反訴又上訴,農業糾紛究竟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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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我成被告了?”

聽說自己被告上法庭,即將面臨一場官司的時候,李老漢腦子嗡嗡作響,連喝了幾大口涼水才把火壓住:“我自己的損失還沒人賠呢,他們還敢來告我?”

這事兒攤在誰身上誰都惱。幾年前,李大爺承包了160畝稻田,農作物生長不易,一怕天災,二怕蟲害。天氣不可控制,蟲口奪糧就成了每個種植戶的“持久戰”。

2019年,李大爺與某農資有限公司簽訂《病蟲害防治服務合同》,約定該公司為自己的134畝稻田提供無人機植保服務,這份合同就成了這場官司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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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證據,原告將欠據拍在法庭上,上面清清楚楚的寫著:當年的7月26日,8月25日,9月4日,該公司按照約定提供了三次飛防服務,合計包含服務費及藥物費17700元,但李大爺拖欠至今不肯給付。

面對這份欠據,李大爺也有話說:我與你們簽訂合同是為了防治病害,如今你們辦事不力,導致水稻大面積爆發稻曲病,我還沒處說理,你倒先把我告了?法庭之上,李大爺當場反訴,要求農資公司賠償水稻減產的經濟損失。他也同樣提供了一份證據:由高郵市植保質監站釋出的水稻病蟲害防治意見,上面明確要求應在8月15-18日進行後期防治。原告提供的三張欠條,恰好能證明該公司沒有按照檔案標準進行施藥,導致了水稻大面積爆發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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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藥遲了7天,真的會對水稻造成這麼大的影響嗎?原告辯稱,栽培、氣候、汙染、肥料等許多因素都有可能影響農作物長勢,不能確定施藥時間是稻曲病的直接原因;而李大爺則認為,他曾在8月15日前後多次要求對方進行飛防,卻被該公司以“我司農藥藥效較好,不需要再次防治”為由拒絕,如今全村都沒事,只有他們家的稻田出了事,自然是該公司付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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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承辦人是民一庭的法官于謙,他認為,既然施藥時間對稻曲病的影響是本案爭論的關鍵,還是要徵求專業人士的意見。為此,他專門來到了高郵市農業局植保站。

在植保站,法官調取了當年的氣象記錄,並對稻曲病發作的溫度和溼度進行了詳細的瞭解。技術人員表示,致病真菌的孢子量在7天內便可繁殖一代,李大爺的稻田施藥延遲了7天,恰好錯過了蟲害的最佳防治時間。即使事後又採取了兩次飛防服務,仍然未能阻止水稻大面積爆發稻曲病。同時,透過橫向對比該地區其他稻田生長狀況,可以認定該公司的違約行為與稻曲病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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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調查審理,法庭認為: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具體飛防時間作出約定,形成了合同漏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按照有利於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但該公司既沒有按照農業主管部門意見執行,又對李大爺的要求置之不理,明顯構成合同違約,並對李大爺的稻田造成嚴重損害後果。因此,即便籤下了欠條,法院仍認定李大爺的拒絕履行能夠成立有效抗辯,判決駁回了該公司追索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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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由於未能及時統計稻穀收割的實際產量及受損程度,李大爺的反訴主張也未得到支援。在後來的上訴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雙方證據進行了詳細審查後決定,駁回上訴,依法維持原判。

農業生產無小事,現代科技雖為耕種勞作減輕了負擔,但是採取新技術的同時更要遵循農作物生產的客觀規律。農戶在遭受損失時,應注重相關證據儲存,透過技術部門測算出農作物的具體受損程度及實際減產量,避免在後續索賠中證據不足,導致權利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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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編輯丨於 涵

【來源:高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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