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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錯價格的“烏龍”訂單,商家能“一拒了之”嗎?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袁京

原本價值11萬元的二手車,因賣家疏忽在網上掛出了1。1萬元的價格,結果很快被人付錢拍下。賣家發現後取消交易,被買家告上了法庭,此事引發了網友的熱議。網購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然而,電商平臺或賣家標錯價格的事件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如買家已拍下訂單,等待收貨或已收到商品,在此種情況下,這種“烏龍”訂單的法律效力該如何認定呢?

標錯價格的“烏龍”訂單,商家能“一拒了之”嗎?

1、“烏龍”訂單屬於可撤銷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基於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合同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首先,交易一方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即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法律規定的“重大誤解制度”中的誤解情形必須是重大的,即該誤解將會對行為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產生重大的影響。法律允許重大誤解的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理由在於,法律保護的是當事人的行為自由、行為自願、意思表示真實,但當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等發生重大誤解時,行為人本意並非自願。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誤解不是重大的,法律不允許行為人基於該誤解行使撤銷權。因為,在此情況下,誤解對行為人的影響不大,此時,法律更傾向於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否則行為人動輒以其對行為性質等有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那正常的交易秩序將無從得以維護。

其次,交易一方因重大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在出現上述“烏龍”訂單時,即是由於交易一方(賣方)對商品的價格、數量或其行為的性質產生了重大誤解,例如在對商品質量、規格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以極低的價格進行標價,對某些用語發生了錯誤認識與表述,進而造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售商品,使其表達出來的意思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致使行為後果與其真實的意思相悖。

最後,重大誤解是因為交易一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重大誤解的主體是交易方本人,是由於其自身的過失或者是其不注意、不謹慎、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其受相對人的欺詐、誤導造成的。

在網路購物過程中,為維護交易安全,電子商務經營者負有真實、準確披露商品資訊的義務。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消費者信賴商家披露的商品資訊,從而透過網路提交訂單建立交易關係,上述合同成立後不能因經營者單方主張標價錯誤而輕易撤銷。但是,司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使失衡的法律關係恢復平衡,而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制度即是重要的救濟途徑。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作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要求一切市場參加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重大誤解制度的設立正是要維護“公平”以及“誠信”這兩個經營者與消費者均應遵循的交易基本原則。如確因商家標錯價格或標錯商品數量、規格等,導致合同訂立極不公平,且給自己造成了重大損失,商家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該“烏龍”訂單。在此還需注意一點,即主張重大誤解從而撤銷合同,要求行為人舉證證明其行為的後果與其真實意思表示相悖,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顯失公平,會給商家造成較大損失。

2、買賣合同不得強制解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使用者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原則上買賣雙方透過要約以及承諾方式達成一致成立的合同即對雙方均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合同。

標錯價格的“烏龍”訂單,商家能“一拒了之”嗎?

商家若要引用重大誤解條款主張撤銷合同必須採用訴訟或仲裁這兩種方式,不能直接透過拒絕發貨或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等方式強制解除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

“烏龍”訂單雖可透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予以撤銷,但考慮到現行市場中,很多商家為了促銷或清理庫存確會主動降價出售商品,標價通常低於市場價格。也有些商家以低價出售商品後,後悔定價過低,因此以重大誤解為由反悔要求撤銷合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因此法院通常要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分析,商家應舉證證明商品標價遠低於同類、同質量商品的正常市場價,且該標價錯誤並非其故意而為,而是由於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或系統操作不當造成的。另外,商家還需要證明由於極低價格出售商品,導致其與消費者獲取利益極端不對等,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

3、訂單撤銷後過錯方應適當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於“烏龍”訂單而言,一方面,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其中,價格是消費者是否進行購買的重要因素。消費者信賴銷售平臺載明的價格並下單購買,買賣合同卻因標價錯誤導致重大誤解被撤銷,消費者信賴利益受損。此時,鑑於商家對“烏龍”訂單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故經營者應適當賠償消費者的相應損失。具體賠償損失金額,應當綜合考慮商家在標價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商家發現標價錯誤後的止損方式、止損時間週期以及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後果。另一方面,按照一般理性人標準,消費者對購買商品的價格應具有一定的判斷力。一個誠信友善的消費者,不應因經營者的錯誤標價而惡意下單以此獲得不當利益。因此在認定賠償金額方面,法院也會結合消費者下單的情況具體考量。

4、為博眼球的“烏龍”訂單不可撤銷

雖然因重大誤解達成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可撤銷行為,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特別強調,在此還存在一個例外,即商家故意使用極低的標價吸引消費者眼球,為招攬消費者點選量而故意將商品價格標低。如果商家存在上述不正當經營的行為,則以此達成的合同不可撤銷。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商家應確保誠信經營,合法交易。

那麼,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烏龍”訂單是商家故意為之,還是由於過失標價錯誤或內部系統錯誤造成的呢?通常,法院主要檢視標錯的價格與商品本身價格之間是否具有一定關聯性,以及標價與商品實際價格的價格差。除此之外,法院還要核實商品上架後臺系統是否存在藉助低價惡意刷單的行為以及因錯標價格給商家帶來的損失程度。綜合考量商品價格差以及後臺操作有無人為主觀控制後,才能認定該行為效力。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平臺經營者也應盡審查責任

雖然“烏龍”訂單屬於可撤銷合同,可以透過訴訟或仲裁方式進行撤銷。但筆者要提示商家,誠信是一個企業最好的名片。當商家將商品上架並進行標價後,消費者即有權利拍下訂單並按照商家的標價進行付款。消費者付款後,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即已經成立。原則上,商家應當按照約定時間、方式以及價格提供產品。不管是人為失誤還是系統故障標錯價格,都是由於商家自身內部原因造成,如果由此引發大批訂單被撤回,難免會給企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由此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也要由商家自己“買單”。

另外,對於商品銷售所依託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而言,也應盡到商品上架前的資訊審慎稽核責任,更加盡職地對其線上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嚴格審查其釋出的商品或服務廣告資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避免出現商品資訊錯誤或廣告宣傳有誤,給消費者帶來負面的消費體驗。

供圖: 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