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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反水,損失誰來賠?法官以案釋法詳解法律關係

內容提要:

日常生活中,居住在低樓層的業主會遇到公共下水道反水,造成自身房屋受損的煩心事。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損失該找誰要?哪些損失能夠得到賠償?近日,寶坻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釋法,詳解其中的法律關係。

天津北方網訊:

日常生活中,居住在低樓層的業主會遇到公共下水道反水,造成自身房屋受損的煩心事。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損失該找誰要?哪些損失能夠得到賠償?近日,寶坻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釋法,詳解其中的法律關係。

2017年,在取得竣工驗收及准許交付使用證等相關手續後,開發商向周先生交付了房屋,周先生所購房屋與同樓的業主共用一個下水主管道。2021年4月,周先生接到物業電話,被告知其房屋被水浸泡。周先生趕到現場後發現,房屋廚房下水管道向上反水,客廳、廚房地面積水,廚房櫥櫃、牆壁、門框等遭浸泡損壞。隨後,物業員工對廚房下水主管道進行了疏通清理。同年5月,根據物業要求,開發商對小區管道進行了升級改造。這讓本來與他人已經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周先生頭疼不已,而物業和開發商則對損失賠償問題避而不談。周先生遂將物業和開發商起訴至寶坻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房屋的經濟損失,支付房屋租金損失、取暖費和物業費,並申請對房屋因浸水造成的損失進行鑑定。

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引發下水管道堵塞反水的原因。對此,物業主張其已履行了定期對下水道進行檢查的義務,堵塞反水的原因是其他業主向下水管道內亂倒衛生紙、塑膠袋等雜物。周先生對此不予認可,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服務義務、疏通不到位才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反水,並主張排水管道里沒有衛生紙、塑膠袋等雜物,只有固狀物的淤泥。關於賠償主體問題,物業提出,由於是部分業主使用不當造成的下水管道堵塞反水,所以應由使用該管道的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周先生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未能及時發現事故,造成損失擴大,其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此外,開發商未按設計圖紙施工,致使該小區下水管道經常發生堵塞,同樣應承擔責任。對此開發商辯稱,小區已經竣工驗收,並完成相關驗收備案,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案涉房屋經開發商向周先生交付後,所有日常維護義務應由物業按照與周先生所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依法履行。開發商與周先生下水管道堵塞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287條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周先生與其他業主共用一個排水主管道,各業主排水後匯入排水主管道,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業主使用不當,二是物業未盡到服務義務、疏通不到位。因排水管道的用途是排放汙水,業主向排水管道排放汙水屬於正常使用,物業雖主張從排水管道清理出衛生紙、塑膠袋等雜物,並提交了自行拍攝的照片等證據,但周先生及其他業主對此不予認可。物業自行拍攝的照片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物業在疏通排水管道時未保留相關證據,故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非業主使用不當。物業對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負有義務,因下水主管道堵塞未能及時疏導與周先生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物業應當承擔周先生的全部經濟損失,其他業主不承擔賠償責任。開發商雖對涉訴小區的管道進行了改造,但因各方當事人均不要求對管道是否存在缺陷進行司法鑑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開發商與周先生房屋下水道反水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對周先生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物業賠償周先生房屋裝修及物品損失24315元、房屋租金損失3600元、鑑定費6000元,駁回周先生其他訴訟請求。(津雲新聞編輯孫暢)

【來源: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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