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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再次酒後駕駛,處罰後果加重!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8日,原告段某駕駛機動車被某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測試血液酒精濃度為70 mg/100ml。經調查,段某曾於2018年4月21日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2021年3月8日該市交警支隊對原告作出罰款1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段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原告段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段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滄州中院提起上訴。滄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本案中,原告段某於2018年4月21日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2021年2月8日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據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因此,該市交警支隊有權對段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法官後語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 mg/100ml的駕駛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飲酒駕車行為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飲酒後人的身體會出現注意力無法集中、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下降的情況,此時駕駛機動車將會威脅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極易造成嚴重後果。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後果加重,駕駛人將被處以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其中拘留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廣大駕駛員應提升交通安全意識,自覺抵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來源:滄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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