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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個人資訊司法保護須側重公共治理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王志遠:確立單位犯罪“三元分離”主體關係

集萃|個人資訊司法保護須側重公共治理

單位犯罪主體關係結構的傳統界定引發了突出的現實矛盾和理論爭議,成為制約當前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發展的刑法教義學難題。主體關係結構方面的傳統四元認知模式體系,是造成單位犯罪制度適用出現種種不合理現象的根本原因。“三元分離”主體關係結構新認知,要求根據組織體固有責任論,以組織缺陷為事實依據對單位刑事責任進行歸咎;將未參與具體危害行為的組織和實施,但其職責發揮與否與危害行為發生具有直接關聯關係,且在單位組織體內部具有相應職權身份的人員界定為我國刑法第31條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以管理失職為事實依據進行刑事責任歸咎;而對參與組織實施社會危害行為的組織體成員,均應界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原則上按照刑法為一般自然人犯罪設定的罰則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丁曉東:個人資訊司法保護須側重公共治理

集萃|個人資訊司法保護須側重公共治理

個人資訊司法保護的重心應從個體救濟轉向公共治理。在沒有具體損害的案件中,個人資訊權利之訴並非絕對權之訴,其性質類似執法舉報。在造成具體損害或實質性風險的個人資訊侵權之訴中,應從個體賠償救濟轉向合理威懾與公共治理。個人資訊侵權具有大規模微型侵權的特徵,以賠償為主要目標不僅面臨損害不確定、因果關係複雜等問題,而且無法實現風險預防與群體保護。個人資訊侵權的損害界定、歸責原則、因果關係、救濟措施應根據合理威懾目標而重構。侵權法也應與其他制度互動。個人資訊侵權揭示了領域法中的部門法關係,領域法治理應堅持部門法的制度演化與協同。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苗澤一:資料交易規則應突出個人資訊保護

集萃|個人資訊司法保護須側重公共治理

將資料作為商品進行流通,已經成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共識,但不受監管的資料流通面臨信任危機。根據交易場理論,資料的入場交易是保障交易雙方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然而,在資料市場執行的過程中資料本體以及獲取、流通等環節存在著個人資訊侵害風險,資料市場作為資料交易的組織者、監督者與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都應對資料交易中的個人資訊保安進行保護。因此,應在立法層面平衡資料交易與個人資訊權利保護之間的關係,在實踐層面推動資料交易市場功能責任的完善,在技術層面利用大資料技術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實現以個人資訊保護為核心的資料交易規則之治。

(以上依據《比較法研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政法論壇》,張寧選輯)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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