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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銳評|46歲媽媽立遺囑財產留兒子不給兒媳,沒必要過於敏感

極目新聞評論員 吳雙建

近日,46歲的趙女士走進中華遺囑庫上海第二服務中心,訂立了自己的遺囑,自己的遺產傳兒不傳媳。(據11月17日濟南時報)

趙女士這麼早立遺囑,原因是不希望兒子未來如果離婚,自己給孩子的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如果他們白頭偕老,這些財產肯定都是夫妻二人的,但是如果他們真的分開了,也希望能保住自己的財產。”

極目銳評|46歲媽媽立遺囑財產留兒子不給兒媳,沒必要過於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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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的話說得很直白,有人就直接解讀為“防兒媳”的。令人欣慰的是,網上“傷感情”的聲音雖然有,但叫好聲也不少。“可以理解,父母的遺產當然是給子女”“夫妻雙方家庭都這樣,就平等了”。還有不少人說阿姨做得很對,可以防“洗房”。

極目銳評|46歲媽媽立遺囑財產留兒子不給兒媳,沒必要過於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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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房”是什麼?這是今年9月在上海出現的新名詞。大意是說上海一名阿姨,給兒子買了一套房子,後來兒子找了女友,卻要求賣掉房子重新置換,添上自己的名字,最後提出離婚,分走了一半的房產。其實這件事情是真是假,沒見到權威媒體報道,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也很難說,但卻在當地網路上鬧得沸沸揚揚。

上海這位阿姨早早立遺囑的行為,是不是受網路輿論的影響?這一點不得而知,但的確容易讓網友聯絡起來。

那麼,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公婆的遺產兒媳有沒有份呢?律師認為要分三種情況看。根據《民法典》,在法定繼承中,兒媳並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權。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另外,兒子和兒媳都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繼承遺產。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這位阿姨如果不立遺囑,從法律意義上,兒媳也拿不到。但是,並不是說這個遺囑沒必要立,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時存在財產糾葛,在分配時遺囑的關鍵作用就能體現出來,可以少些麻煩。

對普通家庭而言,財產中哪些是丈夫的,哪些是妻子的,只要家庭和諧,夫妻關係好,不會分那麼細,不管是買房和買車,還是投資之類的大額支出,都是協商著辦。怕就怕雙方感情破裂,走到分手那一步,就容易發生糾紛。

這就和阿姨所說的差不多,如果兩人白頭偕老,財產肯定是夫妻二人的。我們同時也要看到,不論什麼事情都存在變數。她的兒子目前在國外上大學,並未結婚。如果以後夫妻二人關係好,對公婆照顧有加呢?人都是感情動物。而且,遺產到了兒子這裡,他如何處置又是一回事了。

不論如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說,遺產給誰不給誰,阿姨也的確有這個權利。

所以,阿姨看似“傷感情”之舉,其實我們也要冷靜、理性看待,沒必要過於敏感。作為父母,為子女著想,希望兒女婚姻幸福,少些算計,這都是人之常情,沒必要去解讀為防誰不防誰。就好像有些家底豐厚的人家,在結婚領證前還要進行財產公證,就是避免今後“傷感情”,鬧得不愉快。最終的目的,還是希望婚姻關係純粹一些,雙方經營好夫妻關係,承擔家庭責任,一起努力向上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