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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屬於自首嗎?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公安機關根據被害人的舉報,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但對犯罪嫌疑人尚未進行訊問,也未採取強制措施,而是用打電話或者捎口信的形式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即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為。那麼能不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屬於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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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屬於自首嗎?

能不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屬於自首嗎?

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周海豔律師解答:

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是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周海豔律師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據上述規定,自動投案首先要滿足以下兩種條件之一:

第一種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時;

第二種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其次,還要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即要有歸案的主動性和自動性。

公安機關在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時,不可能進行出示傳喚通知書等傳喚的法定程式,因此電話通知不屬於傳喚,不是訊問,也就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接到電話通知後到案的,仍具備歸案的主動性和自動性,符合《解釋》中規定的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周海豔律師,現就職於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法學功底深厚,工作作風踏實嚴謹,待人坦誠豁達,長期致力於法律問題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對法律問題的理解全面、透徹,能夠從實際出發,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更大化!

能不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屬於自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