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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天空今天再看管仲依法治國的思想!

歷史的天空今天再看管仲依法治國的思想!

早在公元前七世紀左右,管仲為齊國相,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他說:“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字裡行間充滿了對法治的信心。他憑藉“以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使齊國大治,“九合諸侯一匡天下”。

管仲不僅強調“以法治國”,同時也注意建設道德體系,使法治與道德教化相結合。他以“禮義廉恥”為最基本的道德規範體系,並且上升到關係國家存亡的地位,他說:“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從管仲起,到韓非綜合法家思想提出“法、術、勢”相結合的理論,歷時已數百年。在這期間,法家的思想不斷得到充實和發展,成為先秦最具代表性的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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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小匡》記載:齊桓公向管仲請教治國之策,管仲答道:“昔吾先王周昭王、穆王世法文武之遠跡,以成其名。合群叟,比校民之有道者,設象以為民紀、式美以相應,比綴以書,原本窮末。勸之以慶賞,糾之以刑罰,糞除其顛旄,賜予以鎮撫之,以為民終始。”管仲說:從前我們的先王周昭王和周穆王效法文、武的遠跡,已成其名。集合有德的老人,考察人民當中表現好的,樹立典型以為規範。準備有格式的表券,使人民原原本本地填寫。然後用賞賜勸勉好人,用刑罰糾正壞的;有的剪去頭髮,有的賞賜安撫,治理人民一定要始終如一。公曰:“為之奈何?”管子對曰:“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參其國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為民紀,謹用其六秉;如是而民情可得,而百姓可御。”桓公說:“還要怎麼辦?”管子回答說:從前聖王治理人民,國分為三,鄙劃為五,以安定人民居處,安排人民職業,用此為治民體制。還要嚴格謹慎運用“六秉”,這樣民情就可以瞭解而百姓就可以統治了。桓公曰:“六秉者何也?”管子曰:“殺、生、貴、賤、貧、富,此六秉也。”管仲又在《管子·牧民》中說:“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守國之度,在飾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管仲在《管子·權修》中還說:“厚愛利足以親之,明智禮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審度量以閒之,鄉置師以說導之。然後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故百姓皆曰為善,則暴亂之行無由至矣。”他是說,君王能夠付出厚愛和厚利就可以親近人民,申明是非和禮節,就可以教育人民。要以身作則引導人民,審定規章制度以防範人民,設定鄉的官吏來指導人民。然後再用法律加以約束,用獎賞加以鼓勵,用刑罰加以威懾。這樣,百姓都願意做好事,暴亂行為便不會發生了。可見,管仲從開始就明確提出了以法治國思想,並且將其和德治相結合,而且安排得比較周到,受到老百姓的認可和讚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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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仲法治的根本目的

管仲法治的根本目的是:法之立,在御民,民治則國安。在《管子·小匡》中記載:“士農工商四民者,國之石民也。”只要順民心,立法行治,則民可御。他在《管子·權修》中專門有一段論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不重。”“法者,將立朝廷者也。將立朝廷者,則爵服不可不貴也。爵服加於不義,則民賤其爵服;民賤其爵服,則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則令不行矣。”法是用建立朝廷權威的,朝廷建立權威,不可不重視爵位。如果把爵位授給不義的人,人民就會輕視爵位。人民輕視爵位,君主就沒有威信;君主沒有威信,命令就不能推行了。“法者,將用民力者也。將用民力者,則祿賞不可不重也。祿賞加於無功,則民輕其祿賞;民輕其祿賞,則上無以勸民;上無以勸民,則令不行矣。”法是用來驅使人民出力的。驅使人民出力,就不可不重視祿賞。如果把祿賞授給無功的人,人民就會輕視祿賞。人民輕視祿賞,君主就無法勸勉人民,命令就無法推行了。“法者,將用民能者也。將用民能者,則授官不可不審也。授官不審,則民閒其治;民閒其治,則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則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則令不行矣。”法是用來使用人民才能的。使用人民才能,就不可不慎重地委派官職。如果委派官職不慎重,人民就背離其治理。人民背離治理,則下情不能上達;下情不能上達,人民怨恨君主;人民怨恨君主,命令就無法推行了。“法者,將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則刑罰不可不審。刑罰不審,則有闢就;有闢就則殺不辜而赦有罪;殺不辜而赦有罪,則國不免於賊臣矣。”法是用來決定人民生死的,不可不審慎地使用刑罰。如果刑罰不慎,就會使壞人逃罪,好人蒙冤,就會出現殺無辜而赦有罪的事情,國家就難免被賊臣篡奪了。

從以上論述可見,法治關係到社會和國家管理系統。管仲在這裡沒有孤立的談法,而是多方面的論證。特別強調建立朝廷權威、授爵服、重祿賞、授官職、慎刑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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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仲法治的具體措施

(一)法律公開。春秋以前雖已形成了法律條款,但並不公開,條款內容由貴族控制,人們無法知道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據《尚書·呂刑》記載,周穆王時,授權司寇呂侯編寫刑法,“作五虐之刑曰法”。“五虐之刑”是指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屬三千”。管仲打著先王的牌子,想在齊國推行自己的賞罰政策,必須將法律公開。《國語·齊語》“設象以為民紀”韋氏注:“設象,謂設教象之法於象魏也。”“象魏”是宮牆,“設象以為民紀”,就是把各種刑罰內容以圖畫的形式在宮牆裡公佈出來讓人們知曉。這應該說這是一種新事物。(張榮明《管仲改革標誌著齊國社會形態的轉折》,《管子學刊》1994年第3期)管仲的法治思想是從“明君”治國的政體中提出來的。他在《管子·七法》中提出:明君要“不為愛親危其社稷,故曰:社稷親於戚。不為愛人枉其法,故曰:法愛與人。”意思是就是說“社稷重於親戚”,明君不會為親戚危害國家;“愛法高於愛人”,不會為愛其屬民而違反法律。他把“法”看得比什麼都重要。由此可見,他的“依法治國”的君權是建立在“明主”前提之上的。

管仲法制思想與以後的以商鞅為代表的秦朝的法家有實質性區別。秦法裡,“力”取代了“德”,“法”取代了“禮”,其治國思路是“刑生力,力生強”(《商君書·說民》)而在管仲的思想中,“禮”和“德”具有比“法”和“刑”更根本的地位。因此儘管秦法家與管仲都主張實力政策,但前者是一種激進的、浮躁的“軍國主義”的政策,而後者則體現出穩重、深厚的“文化主義”思想。是否實行法制是國家治亂的關鍵。管仲的以法治國思想是“明君”治國安邦的重要手段,其對國家長治久安的思慮,使以後的秦法家相形見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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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仲的立法原則。

1。順民心、察民情。《管子·牧民》中說:“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又說:“令順民心,則威令行。”管仲把順民心與否提高到政權的興衰和國家法的暢通的高度來認識。他同時指出:“民惡憂勞,我佚樂之;民惡貧賤,我富貴之;民惡危墜,我存安之;民惡滅絕,我生育之。”“故從其四欲,則遠者自親;行其四惡,則近者叛之。”他說:“故知予之為取者,政之寶也。”他把“予之於民就是取於民”的原則當做治國之寶,這是管仲的真知灼見。

管仲對民情也有深入的瞭解與認識。他在《管子·治國》中說:民富則“安鄉重家”,“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就會“危鄉輕家”,“凌上犯禁”,“則難治也。”同時,他還注意老百姓的收入差異並設法彌補。他說:“今也倉廩虛而民無積,農夫以鬻子者,上無術以均之也。故先王使農、士、商、工四民交能易作,終歲之利無道相過也。是以民作一而得均。”即今國家糧倉空虛,而百姓沒有積存,農民賣兒賣女,其原因就在於君主沒有辦法均衡人們的收入。故先王聖王總是讓農、士、商、工四民交換他們的技能和勞動,使他們每年的收入不要過於懸殊。

2。興利除害。興利除害既是管仲的立法根據,也是一般法治的職能。富國強兵是法治國主要目標,法治應為此做切實的保證。使農民專心於農,是富民富國的根本途徑。“民事農則田墾,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國富則兵強,兵強則戰勝,戰勝者地廣。”(《管子·治國》)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所謂興利者,利農事也;所謂除害者,禁害農事也。(同上)興利包括的方面甚多,除害當時主要指禁末作文巧,禁民遊食,禁私術氾濫。

3。公正無邪,一視同仁。《管子·七法》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治民一眾,不知法不可。”他強調治理百姓不瞭解法規不可。法是對誰都一樣的客觀標準。這含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有法保證,社會就會有公道。“事則有常,民則可安。”“公法廢而私曲行。”公法廢棄而邪道風行,社會就不會安定。

4。信慶賞,嚴刑罰。管仲要求立法:“不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處不可久,不行不可復。”(《管子·牧民》)他強調不強幹辦不到的,不追求得不到的,不立足不能持久的地位,不去做不可再做的事情。在此前提下,他強調嚴刑罰,“明必死之路”,“則民遠邪”。向人們指出犯罪必死的道路,人們就會遠離邪惡,不去幹壞事。他同時提倡“信慶賞”,“開必得之門”,“則民輕難。”(同上)“信慶賞”就是向人們敞開立功的大門,使老百姓不怕犧牲的為你效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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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四傷”,立“四經”

管仲在《管子·七法》中提出“四傷”並分析其危害,提出興“四經”的方略,對治理齊國起了很好的作用,對歷代法制建設也有一定的啟迪。管仲說:“百匿傷上威,奸吏傷官法,奸民傷俗教,賊盜傷國眾。”這裡是說,宮廷裡各種壞人傷害君主的權威,奸邪的官吏傷害國家的法制,奸民傷害風俗和教化,盜賊傷害國內的民眾。他又說:“威傷則重在下,法傷則貨上流,教傷則從令者不輯,眾傷則百姓不安其居。”即威信被傷害,君權就會往下移;法制被傷害,財貨就會透過賄賂往上流;教化被傷害,臣民就會不和睦;民眾被傷害,百姓就得不到安居。他還說:“重在下則令不行,貨上流則官德毀,從令者不輯,則百事無功,百姓不安其居則輕民處而重民散。”管仲進一步分析道:君權下移,政令便無法通行,財貨上流,官德必然破壞;臣民不和,百事都無功效;百姓不得安居,就造成盜者留住務農者離散的局面。在以農立國的國家裡,就會出現什麼樣的局面呢?管仲進一步指出“輕民處,重民散,則地不闢;地不闢則六畜不育;六畜不育則國貧而用不足;國貧而用不足,則兵弱而士不厲;兵弱而士不厲,則戰不勝而守不固;戰不勝而守不固,則國不安矣。”由此管仲得出這樣的結論。他認為,“常令不審,則百匿勝;官爵不審,則奸吏勝;符籍不審,則奸民勝;刑法不審,則盜賊勝。國之四經敗,人君洩見危。”就是說,國家大法不嚴明,國君左右的壞人就得逞;官爵之度不嚴明,奸邪的官吏就得逞;符籍制度不嚴明,奸民就得逞;刑罰制度不嚴明,盜賊就得逞。一國的四經(大法、官爵、符籍、刑法)敗壞了,君主又不重視,就會出現危亡。因此管仲呼籲:國君要警“四傷”,立“四經”。呼籲君主要嚴明國家大法、嚴明官爵法、嚴明符籍法、嚴明刑法,以防止和制止腐敗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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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百姓公佈法令

為了讓人民瞭解並擁護法令,管仲首創了向百姓公佈法令的辦法。每年初一百官在朝向全國發布法令,五鄉鄉師和屬大夫,學習法令五天,然後到太史那裡領受法令典籍。法令公佈完畢要及時回報,同時評定爵賞,考核官吏。(見《管子·立政》)為了讓百姓瞭解法令,他常用最簡單易懂的大眾化語言書寫法律條文(即所謂“論卑而易行”),這樣百姓就會積極擁護並認真執行。(參見《管仲與齊文化》1974年第四期)

6、明君重法,居身論道行理

管仲在《管子·七法》中說:“世主所貴者,寶也;所親者,戚也;所愛者,民也;所重者,爵祿也。明君則不然。所貴者,非寶也;所親者,非戚也;所愛者,非民也;所重者,非爵祿也。”這是說,當代一般君主,所重視的是珍寶,所親近的是親戚,所珍愛的是屬民,所重惜的是爵祿。英明的君主則不然。他最重視的不是珍寶,最親近的不是親戚,最珍惜的不是屬民,最看重的不是爵祿。“故不為重寶虧其命,故曰:令貴於寶。不為愛親危其社稷,故曰:社稷親於戚。不為愛人枉其法,故曰:法愛於人。不為重祿爵分其威,故曰:威重於爵祿。不通此四者,則反於無有。”所以,不為重寶損害政令就是“令重於寶”;不為親戚危害國家,就是“社稷重於親戚”;不為愛其屬民而違反法律,就是“愛法高於愛人”;不為重惜爵祿而削弱威信,就是“威信重於爵祿”。君主如果不懂這四條,就會一無所得。總之,他認為開明的君主,要把法令看得比珍寶和屬民還要重要,把社稷和國家權威看得比自己的親戚和爵祿都重要。不然的話,什麼都得不到。這是難得的遠見卓識。

管仲強調君主要以身作則,帶頭執法:“居身論道行理,則群臣服教,百吏嚴斷,莫敢開私焉。”即君主能按理辦事,群臣就服從政令,百官就斷事嚴明,誰也不敢徇私了。“論功計勞,未嘗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貴、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遠、卑賤、隱不知之人,不忘其勞。”即在評功記勞時不能離開法律規定。寵臣、侍從、大族、權貴和大臣們,不得憑藉特權加功。關係遠的、地位低下的、不知名的、有功也不得埋沒。“故有罪者不怨上,受賞者無貪心,則列陳之士,皆輕其死而安難,以要上事。”即這樣,犯罪受刑的人不會抱怨上面,有功受賞的人也不會滋長貪心。於是,臨陣的將士們都將不怕犧牲而赴難,以求為國立功了。

管仲法制思想是在舊的宗法制度在破壞、新的封建制度正待建立的時代產生的。它代表新興勢力諸侯國的利益,以使齊國稱霸圖強為目的的,是順應時代潮流,並推動時代進步的一種改革的嘗試。它既沒有固定的模式,也沒有可以借鑑的先例。以法治國可以說是改革創新的舉措,是難能可貴的。管仲時代,法制當處初期階段,作為思想體系還不完善。作為一個平民出身的政治家,管仲對等級制度的弊端有所認識,有所突破。對人民的力量和作用十分重視,其法治思想是在以人為本的民本思想基礎上建立的。用法制代替人治,用法規來規範臣民的行為,用以建立安定、和諧的社會秩序,以此消除實際存在的紛亂和暴虐,這種政治目的,不僅是治世良策,而且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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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仲的德治思想

管仲在相桓公富國強兵的過程中,強調注重德治,即道德教育。他在這方面繼承和發展了姜尚的德治思想。他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的理論,道德教育要緊跟著“倉廩實”和“衣食足”來抓。他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守國之度,在飭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鞏固國家的準則在於整頓“四維”,即“禮、義、廉、恥。如果破壞了“四維”,國家就要滅亡。這是因為“禮不逾節,義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枉從。”意思是:有禮,人們就不會超越遵守的規範;有義,人們就不會妄自求進;有廉,人們就不會掩飾過錯;有恥,人們就不會趨從壞人。他進一步指出:“故不逾節,則上位安;不妄自進,則民無巧詐;不蔽惡,則行自全;不從枉,則邪事不生。”即是說,人們不越出應守的規範,統治者的地位就安穩;不妄自求進,人們就不會巧謀欺詐;不掩飾過錯,行為就會自然端正;不趨從壞人,邪事也就不會發生了。所以他說:“四維張則君令行。”“四維”張揚了,君令就可以貫徹。他把張與不張的“四維”提到關係國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來認識,這說明管仲不僅認識到“倉廩實”與“衣食足”對整個國家起著決定作用,而且認識到“知禮節”與“知榮辱”的巨大作用。這在當時不僅是深刻而有遠見的,而且是難能可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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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不僅把一個國家道德建設看得如此重要,他還認為國君的道德素養更為重要。他在《管子·牧民》中說:“錯國於不傾之地者,授有德也。”為什麼呢?他說:“授有德,則國安。”對全國來講,“四方所歸,心行者也。”(《管子·版法》)只有內心認真行德,四面八方才會歸附。不僅君主的道德修養要高,而且君主任人也要十分慎重。在《管子·立政》中,他說:“君主所慎者三:一曰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他很重視選賢任能,注意德、功、能三個重要方面,並把德放在首位。他說:“故國有德義未明於朝者,則不可以授尊位。”主持政事沒有取信於民的人不能做大官。

在《管子·立政》中,又說:“君之所慎者四: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國柄;二曰見賢不能讓,不可與尊位;三曰罰避親貴,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務地利,而輕賦斂,不可與都邑。此四務者,安危之本也。”即君主要慎重對待的問題有四個:一是尊崇道德而不真正行仁的人,不可授予國家大權;二是見到賢能不推讓的人,不可授以尊高爵位;三是對掌握刑罰躲避親貴的人,不可以讓他統帥軍隊;四是對那種不重視農業,不注重地利,輕易取賦稅的人,不可以讓做都邑的官。這四條是鞏固國家的原則,是決定國家安危的根本。同時,他指出:“德厚而位卑者謂之過,德薄而位尊者謂之失。”即德行深厚而授爵位低微的做法,叫做“有過”;德行淺薄而授爵位尊高的做法,叫做“有失”。他告誡各級用人者,在選賢任能中不要做“有過”、“有失”的事。管仲倡導的道德內容除禮、義、廉、恥外,在《管子·五輔》中還具體要求“德有六興”、“義有七體”、“禮有八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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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有六興”包括:1、“闢田疇,制壇宅,修樹藝,勸士民,勉稼穡,修牆屋,此謂厚其生。”即開闢田野,建造住宅,研究種植,勸勉士民,鼓勵耕作,修繕房屋,這叫改善人民生活。2、“發伏利,輸墆積,修道途,便關市,慎將宿,此謂輸之以財。”即開發潛在財源,疏通屯積的物產,修築道路,便利貿易,注意送往迎來,這叫給人們輸送財貨。3、“導水潦,利陂溝,決潘渚,潰泥滯,通鬱閉,慎津樑,此謂遺之以利。”即疏通積水,修通水溝,挖通迴流淺灘,清除泥沙淤滯,打通河道堵塞,注意渡口橋樑,這叫給人們提供便利。4、“薄徵斂,輕徵賦,弛刑罰,赦罪戾,宥小過,此謂寬其政。”即薄收租稅,輕徵捐賦,寬減刑罰,豁免罪犯,寬恕小過,這叫實施寬大政治。5、“養長老,慈幼孤,恤鰥寡,問疾病,吊禍喪,此謂匡其急。”即敬仰老人,慈恤幼孤,救濟鰥寡,關心疾病,弔慰禍喪,這叫救人之急。6、“衣凍寒,食飢渴,匡貧窶,振罷露,資乏絕,此謂振其窮。”即給寒冷的人以衣服,給飢渴的人以飲食,救助貧陋,賑濟破敗的人家,資助赤貧,這叫救人之窮困。以上措施不僅在物質方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給以關心、照顧、幫助,而且在精神上給予關懷、愛護、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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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有七體”包括“孝悌慈惠,以養親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禮節;整齊撙詘,以闢刑僇;纖嗇省用,以備饑饉;敦懞純固,以備禍亂;和協輯睦,以備寇戎。”這是說:用孝悌慈惠來供養親屬,用恭敬忠信來侍奉君上,用公正友愛來推行禮節,用端正剋制來避免犯罪,用節儉省用來防備饑荒,用敦厚朴實來戒備禍亂,用和睦協調來戰備敵寇。這七個方面都是“義”的實際內容。接著他論證這樣做的好處是:人民必須知義,然後才能中正,中正然後才能和睦團結,和睦團結然後才能生活安定,生活安定辦事才有威信,有威信然後才可以戰爭勝利而防務鞏固。所以“義”是必須認真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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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有八經”。“八經”指“上下有義,貴賤有分,長幼有等,貧富有度。凡此八者,禮之經也。”八經就是上下有禮義,貴與賤都有本分,長與幼都有次序,貧與富都有法度。如果不這樣做,那就會上下無禮則亂,貴賤無分則爭,長幼沒有等次就要叛離,貧與富就會失其節制,這樣整個國家就會陷於混亂。整頓八經,要求為君者公正而不偏私,為人臣者忠信而不結黨,作為父母的以教育實現慈惠,作為子女的以嚴肅實現孝悌,作為兄長的以教誨實現寬厚,作為兄弟的以恭敬實現和順。作為丈夫的專一實現敦厚,作妻子的以貞節進勸勉。這八項是禮的常規。所以,“人必知禮然後恭敬,恭敬然後尊讓,尊讓然後少長貴賤不相逾越,少長貴賤不相逾越,故亂不生而患不作。”

管仲在《權修》中要求“謹小禮、行小義、修小廉、飾小恥、禁微邪”,如果不這樣做而要求百姓行大禮、行大義、行大廉、行大恥不可得也。他認為這是治國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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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還強調誠信教育,並在行為上嚴格規範。他在《乘馬》中要求:“非誠賈不得食於賈,非誠工不得食於工,非誠農不得食於農,非信士不得立於朝。”即非誠信的商人不得靠商業吃飯,非誠信的工人不得靠工業吃飯,非誠信的農民不得靠農業吃飯,非誠信計程車人不得在朝中做官。由此可見,他把誠信教育與人們的飯碗聯絡起來,促使人們講求誠信。

管仲在《管子·五輔》中還說:“逐奸民,詰詐偽,屏讒慝,而毋聽淫辭,毋作淫巧。”這是要求驅逐奸民,查究偽作,排除讒言邪惡之徒;而且不聽淫亂言詞,不準造淫奢物品。這是因為:“若民有淫行邪性,樹為淫辭,作為淫巧,以上謟君上而下惑百姓,移國動眾,以害民務者,其刑死流。”如果人們有淫行邪性,傳播淫亂言詞,製造淫奢物品,用以取悅君主、惑亂百姓、擾害人民務正業的要處以死刑或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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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制度,保證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管仲首先在齊國建立了“復事”、“獎勵”和“處罰”制度。在這方面他和齊桓公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好的社會效果。這在《管子·小匡》和《國語·齊語》均有大致相同的記載。據《小匡》記載:“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公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於是乎鄉長退而修德進賢。……高子、國子退而修鄉,鄉退而修連,連退而修裡,裡退而修軌,軌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誅也。政既成,鄉不越長,朝不越爵。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士三出妻,逐於境外。女三嫁,入於舂穀。是故民皆勉為善。” 桓公重視這些經驗,當即向五屬大夫推廣。“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於公,擇其寡功者而譙之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獨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訓不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者,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於是乎五屬大夫退而修屬,屬退而修連,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政成國安,以守則固,以戰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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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在實行“復事”、“獎勵”、“處罰”制度的基礎上,實行“三選”制度。在建立“獎勵”、“處罰”制度之後,出現了各鄉鄉長退而修德進賢的現象。這時管仲建議“桓公親見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令選官之賢者而復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維順,端愨以待時使。使民恭敬以勸。其稱謗言,則足以補官之不善政。’公宣問其鄉里,而有考驗。乃召而與之坐,省相其質,以參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時。設問國家之患而不安,退而察問其鄉里,以觀其所能,而無大過,登以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選。(指鄉長、官長及君主的選拔)”。這段話的意思是:鄉長把賢士送來,桓公親自接見,就用這些人在官府裡工作。桓公命令官長,年終用書面報告成績,並且命令官長挑選新官中的賢者上報,並指示說:“有人在我官府有功,德性好而又順從,要老實待命使用,以使人們嚴肅而勉力。至於人民的誹謗言詞,則足以補救官吏的不善之政。”桓公還普遍調查某鄉意見並加以考驗。然後召來與他共坐,仔細觀察他的素質,以便了解他的成功成事。如可以舉拔,就待時用之。凡是考問其國家憂患之事而應對不窮的,下到鄉里調查瞭解他的能力。沒有大過的,便提拔作上卿的助手。這叫做“三選”。透過“三選”,大批有德行有才能的人材源源不斷地被選出來,有勇氣、有體魄筋骨出眾的人才也被選出來,官員不斷得到補充,保持官員隊伍的健康發展,對國家的長治久安關係極大。

管仲主張獎勵有德才的人。在德的方面,他選好義、質仁、慈孝父母又長悌聞於鄉里的人。管仲說過:“故大德至仁,則操國得眾。”有崇高道德的而真行仁的,才可勝任國事,取得眾人的擁護。他把“義”列為“國之四維”之一。(《牧民》)“義”講的都是做人的基本道理。慈孝於父母、長悌聞於鄉里,這些都是有影響的人。在才的方面,他強調“好學、聰仁”。當時齊國人基本上還是以自學為主的家學,人才多出自自學和家學,管仲支援、鼓勵好學、聰明是有遠見的。同時他強調人要有勇、體魄強壯、筋骨出眾,這既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也是國家官員必備的條件。

管仲主張處罰那些不慈孝父母、不長悌鄉里、驕橫浮躁、淫亂施暴、不遵守法令的人。管仲多次強調:“凡牧民者,士無邪行,女無淫事。”(《權修》)他在《五輔》中說:“逐奸民,詰詐偽,屏讒慝,而毋聽淫辭,毋作淫巧。”即逐奸民,查究偽詐,排除讒言邪惡之徒,不準聽淫亂的言辭,不準造淫亂物品。對有違犯君令的人,要分別給予處分。就象《小匡》記載的那樣:“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誅也。”這樣才能達到“政成國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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