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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一公交車溜車夾死72歲刷車工人,律師解讀司機承擔責任劃分

8月15日,哈爾濱市一輛236路公交車在進入終點站時溜車,與前車車尾相撞,一位正在刷車的公交車刷車工人當場身亡。從影片中可以看到,一輛236路公交車停到了車牌號為黑A09580D的236路公交車正後方。此時,一名帶著紅色安全帽的男子開始擦車,僅僅10幾秒的時間,後車司機起身的功夫,後車直接向前溜去撞上前車,該男子被夾在中間,後車前擋風玻璃撞碎。後車司機受到驚嚇慌忙倒車,並下車檢視。

哈爾濱一公交車溜車夾死72歲刷車工人,律師解讀司機承擔責任劃分

哈爾濱一公交車溜車夾死72歲刷車工人,律師解讀司機承擔責任劃分

8月16日,媒體採訪了236路公交車隊隊長,隊長稱駕駛員回到終點站時操作不當,只使用了電子助剎,未拉起手制動,導致72歲的刷車工人死亡。

就此,猛獁新聞記者採訪了河南陽夏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峰,劉律師表示,安全無小事,操作須謹慎。透過觀看影片可以看出該案屬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司機承擔責任與否,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予以確認。一、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該司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承擔全部責任或部分責任的,該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應當由司機所屬的公交公司予以賠償;二、死者家屬可以根據道路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來確認司機及司機所屬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還可以向死者生前所屬單位主張因公死亡的相關賠償事宜。

同時,劉律師提出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均是因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死亡,但是兩個罪名有明顯的區別。最重要的區別就是關於道路的認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如果該場所並非是公共停車場,而是內部停車場或者是生產場地,那麼在因過失而造成他人傷亡的過程中,就應當認定為是過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