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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酒駕肇事逃逸,賠償死者家屬40萬,律師死者有過錯

事發安徽省臨泉縣,男子酒後駕車與同向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後,逃逸,受傷嚴重的電動三輪車駕駛員,因錯過最佳搶救時間,最終醫治無效死亡,2021年11月28日,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訴書,還原了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呂某某,男,1998年出生於安徽省利辛縣,中專文化,經商,住利辛縣。

安徽男子酒駕肇事逃逸,賠償死者家屬40萬,律師死者有過錯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事發當日晚10點左右,呂某某酒後駕車沿臨泉縣興泉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行駛至臨泉縣高鐵站門前路段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使電動三輪車的駕駛員牛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事故發生後,呂某某沒有選擇第一時間救人,而是駕車快速逃離現場,牛某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次日中午呂某某投案自首,經安徽百友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閉合性胸部損傷死亡,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呂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個月後呂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屬賠償款40萬元,並徵得諒解。

呂某某的辯護律師提出辯護意見,認定呂某某酒駕證據不足,被害人在本起事故中有過錯,呂某某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死者家屬並獲得諒解,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量刑,並適用緩刑。

安徽男子酒駕肇事逃逸,賠償死者家屬40萬,律師死者有過錯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呂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依法懲處。

因其酒駕肇事後又逃逸,應從重處罰。鑑於他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已當庭認罪認罰,且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徵得諒解,可以從寬處理。

辯護律師提出呂某某酒駕證據不足,被害人在事故中有過錯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宜適用緩刑。

法院一審判決,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