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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內八旬老人被智殘小夥推倒致殘,老人索賠18萬元,誰該擔責?

八旬老人在養老院內被智殘小夥兒推倒 索賠18萬元(BTV新聞)

北京一位84歲的老太太在養老院內被人推倒摔傷,而推倒他的,是一位智力殘疾的23歲年輕小夥李某。因摔傷後治療產生不少醫藥費,老人起訴李某、李某監護人和養老院,

索賠18萬餘元。

8月27日,豐臺法院長辛店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目前本案尚未宣判。

據原告鮑老太訴稱,2019年7月,本案的原告鮑老太入住豐臺區某養老院,2020年4月23日上午9點,鮑老太在該養老院內的走廊正常散步時,

被告一李某突然轉身,單手將老人推倒在地。

經鑑定,

老人傷殘程度為9級

,老人先後被送往多家醫院住院救治,費用均自行支付,未收到李某與北京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的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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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影片截圖

老人認為,被告一李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被告二養老院未盡到看護的責任,對該侵權事故的發生同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在被推倒前患有骨質疏鬆症,因此在被推倒後,其身體健康狀況急劇下降,為保護其合法權益,以侵害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為由將李某與該養老院告上法庭,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共182256元。

被告李某的監護人武女士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雖李某已滿23週歲,但因

智力和精神的雙重殘疾

,僅有8歲兒童的智力,被海淀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告養老院在明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與其監護人武女士簽訂養老機構的服務合同,同時簽署了監護人委託書。而養老院作為專業的養老康復服務機構,對可能發生的危險行為應該提前進行預防並處理,但因其

疏於看管並未盡到看護監管的職責

,對本案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是養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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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養老院則辯稱:

第一,李某推倒老人系瞬間行為,屬於隨機的偶發性行為,認為原告要求養老院在該情況下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過於苛刻,加大了養老院妥善看護照料義務的負擔;

第二,在推倒行為發生後,養老院判斷出老人的受傷程度超出了其處理能力的範圍,

後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並通知家屬

,已做到及時轉診和告知;

第三,據養老院與被護理人員所簽訂的合同顯示,如因入住人員雙方之間發生衝突,自行跌倒或被人推倒,或者非因養老機構的原因造成的入住人員的人身損傷,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

合同提示上養老院已做了充分的事前告知

因此請求法院合理分配責任。

庭審現場播放了事件發生時的無聲監控影片,影片裡鮑老太與另一名老人走向李某,鮑老太嘴巴張合著似乎在與李某說話,後李某突然轉身抬起手,將鮑老太推倒在地上,隨後影片結束。但看完影片的李某監護人武女士搖頭稱:“這段影片與我在養老院看的不一樣,像是被剪輯過,其實推倒行為發生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監控中都沒有出現看護人員的身影。”

對於無聲監控影片和長時間內未出現看護人員的身影的情況,該養老院的員工張女士迴應:“採取無聲錄影的監控是為了保護老人的隱私;因老人並沒有與養老院簽訂一對一看護的服務合同,

而推倒行為發生的時間正處老人們自由活動的時間

,看護人員當時正在處理其他工作,無法及時趕到現場處理突發的情況。”本案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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