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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泡浴猝死 家屬向汗蒸館索賠百餘萬

新快報訊 男子於汗蒸館泡浴猝死,家屬認為汗蒸館的經營者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 121 萬餘元。某酒店管理公司究竟有無責任?近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對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男子猝死汗蒸館 家屬起訴索賠

2021 年 4 月 3 日深夜,朱某與同事一行四人外出聚餐喝酒,隨後相約前往某酒店管理公司經營的汗蒸館泡浴。在泡浴過程中,朱某突然暈倒,其他顧客發現後將其抬出水面,現場工作人員亦立即參與救援並撥打 120 呼叫急救中心前來救治。次日凌晨,朱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為 “ 猝死 ”。

朱某家屬認為,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謹慎照顧義務,對朱某的死亡應承擔同等侵權責任,遂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121 萬餘元。

已盡安保義務 被告無需擔責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作為汗蒸館的經營者,已盡到合理限度內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其可以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安保責任。

首先,汗蒸館大堂醒目位置擺放有宣傳提示牌,對 “ 醉酒 ” 等特殊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服務已作充分告知。朱某等人作為成年人應該清楚瞭解宣傳牌的提示內容,應認定被告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

其次,朱某在進入汗蒸館消費時並未表現出身體不適,步伐、神態、交流均無異常,泡浴時身體出現的危急情形應屬於突發狀況,不能認為被告未預知朱某的身體狀況而進行干預即屬於安保行為的疏忽及紕漏。

再次,朱某發病後,工作人員立刻參與救助並及時撥打 120 急救電話。他們均非醫療專業人員,對朱某的身體狀況僅能以普通人的標準進行判斷,故其根據現場情況向 120 反饋朱某當時的身體狀況並依指示採取救助措施並無不當,被告已盡到及時救助義務。

另外,對於原告朱某家屬認為朱某的死亡系因酒後泡浴所致,由於朱某屍體火化前並未進行屍檢查明死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朱某的死亡與被告提供的洗浴服務存在因果關係。

鑑於某酒店管理公司已盡到安全提示、謹慎注意和及時救助義務,且不能認定朱某的死亡與洗浴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某酒店管理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香洲法院判令駁回朱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朱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案目前在二審審理中。

【法官提醒】

休閒消遣固然好 安全意識不可松

民法典第 1198 條對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及其侵權責任作出了基本規定,目的在於保障場地進入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才應承擔侵權責任,適用的是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並應以必要、合理為限。該案中,雖然朱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被告作為汗蒸館的經營者,其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亦有法定的判斷標準,若其已盡到合理限度內安全保障義務,則不能為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而讓其背上莫須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泡浴、汗蒸固然是放鬆身心的活動,但是安全意識不可鬆懈。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需多留心、勿任性、守規矩,莫讓消遣活動成為奪去生命的元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