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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男子花4800元,與女學生酒店發生關係,事後後悔將錢又搶回來

(作者:尤餘)

導語:非法佔有別人的財富本身就不是一件正確的事情,因為這樣的話會傷害到別人的合法權益。可是有些人卻並不這麼想,仍然使用暴力的手段解決問題,使得矛盾進一步擴大。

38歲男子花4800元,與女學生酒店發生關係,事後後悔將錢又搶回來

根據北京青年報1月14日報道,廣東38歲的朱先生就花了4800元,跟思女士在酒店發生了關係,事後後悔又把錢搶了回來。那麼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呢?

發生關係卻後悔給錢太多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朱先生在在網上認識了思女士,兩個人交談甚歡,於是沒過多久就曖昧了起來,而且朱先生還給了思女士4800元。可是給完了之後朱先生卻表示非常後悔,覺得自己給的錢超標了,於是就想要往回要,以現金不夠用為由要求對方把錢還給自己,自己再透過微信的方式把錢給思女士。顯然,思女士面對這樣的方式是不滿意的,所以就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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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在此時,朱先生準備用一種粗魯的方式去解決問題,那就是搶思女士的錢包。面對這樣的結果思女士肯定是不願意的,於是立刻選擇保護好自己的錢包,並且報警。可惜的是,思女士根本就沒有辦法阻撓朱先生,朱先生也如實地搶回了自己的四千八百元。不過思女士又怎麼能讓朱先生輕易離開?也就在雙方的撕扯過程當中,思女士受了一些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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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民警到達之後,也向思女士瞭解了情況,並且在當日把朱先生捉拿歸案。很快,法院對於這件事情也開始審理。法院覺得,朱先生這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而且這種做法完全就是搶劫。雖然說朱先生面對這樣的結果提出了上訴,之後朱先生被判了有期徒刑二年,而且罰了款。

網友評論引人深思

38歲男子花4800元,與女學生酒店發生關係,事後後悔將錢又搶回來

當網友瞭解到這件事情之後,也紛紛說出了屬於自己的看法。很多網友都覺得,朱先生的所作所為的確是有一些不應該的。畢竟搶奪對方的錢本身就是一件錯誤的事情,更不應該錯上加錯。而且網友覺得,女孩子在外面就應該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讓人有可乘之機,這樣的話才能夠保證自己不會受傷。

搶劫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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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所以說我們不論怎麼樣都不應該做出一些錯誤的事情,否則容易追悔莫及。

部分資訊參考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