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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遠辦結一起非法儲存燃氣案件,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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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招遠城鎮燃氣指揮部聯合綜合行政執法二中隊查處辦結招遠市某液化氣站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相關案件。

經執法人員現場查驗,該液化氣站持有《燃氣經營許可證》,但在場站東北側一房屋內藏有49。02立方米液化氣儲罐一個,壓力錶顯示該儲罐壓力為0。65Mpa。經調查該站經營者並聯系市場監管局執法大隊到場後,確認了罐記憶體有液化氣。

招遠辦結一起非法儲存燃氣案件,罰款10萬元!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燃氣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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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錶顯示該儲罐壓力值為0。65Mpa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拆除非法儲罐。

經全面調查瞭解,招遠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並根據違法情節,決定對其施行頂格處罰,罰款人民幣10萬元。該站已於5月12日繳納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