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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橫穿球場被撞傷索賠五萬被駁,“誰弱誰有理”行不通了

老年人橫穿籃球場被撞傷,法院:自願冒險,不用賠償!

文| 令狐卿

媒體5月13日報道,大學生張軍和同學於2019年11月3日17時在大學籃球場組織比賽,期間有68歲老人李婆婆橫穿籃球場,張軍運球跑動時用後背將其撞倒。經鑑定,李婆婆無傷殘,醫療花費3。3萬餘元,張軍墊付6000元。李婆婆狀告張軍及學校索賠五萬,一審判後兩者賠付五成,二審駁回李婆婆全部訴求。

一審法院之所以將賠付責任五五開,理由是三方各有責任。張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的責任,計1。2萬餘元;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計0。47萬元。李婆婆無視籃球比賽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50%的責任。

在李婆婆沒有傷殘的前提下,可以看出一審判決有和稀泥的嫌疑,這正是媒體報道了改判訊息後,一邊倒支援張軍的直接原因。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改判,逐一否定了一審的判賠依據:不能苛求張軍在比賽中的注意義務,籃球場有界線顏色等標示,學校無過錯。李婆婆“自甘冒險”,損害後果自負。

老人橫穿球場被撞傷索賠五萬被駁,“誰弱誰有理”行不通了

二審觀點之所以備受人們讚賞,是因為它維護了籃球場這一場所特定的規則,打籃球的張軍在規則範圍內運動,李婆婆橫穿球場屬於無視規則的魯莽舉動,遵守規則的張軍不該為破壞規則的李婆婆埋單。引申開來,二審強調了一個深入人心的司法實踐:“死者為大”、“誰弱誰有理”等和稀泥主張實該被放棄。

在這個案例中,一二審法官的解釋認定差距較大,在尺度上因為有傾斜,所以導致了不同的結論。如果我們不受和稀泥主張的影響,就能輕易地得出結論,二審的解釋是公平的,符合一個正常人的判斷。這也是二審改判的積極意義,透過個案累積扭轉錯誤主張,在司法實踐中劃出規則和法律的界限。

這些年許多社會新聞讓人們氣憤不平,一旦涉及老人或經濟條件差的人,司法實踐要麼繞著走,要麼打折扣,一味對弱者護短。法律和稀泥多了起來後,出現了諸如“壞人變老了”等看法,對老年人另眼看待,無形中激化了不同年齡群體之間的矛盾。武漢中院向這一社會風氣展現了堅定的立場原則。

對弱者護短,社會意見較集中的領域,還包括在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上,往往將更多責任不合理地劃給開車的一方,對違反規則的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過度偏袒,進一步強化我弱我有理的病態表現。在執法領域,袒護弱者看似在短期內解決矛盾,長遠看犧牲了法律的公正,助長了壞風氣,得不償失。

武漢中院的改判,不只是在法定程式內糾正一審判決,更可以看作是要糾偏過去那種“依法”破壞規則的司法實踐。最高院公佈的相關案例,也越來越清晰地擺明一個立場,那就是建立規則、依法維護規則。張軍在一二審中的不同遭遇,恰好說明這一規則的建立仍需要不斷重申,用案例不斷地充實。

老人橫穿球場被撞傷索賠五萬被駁,“誰弱誰有理”行不通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輿論歡迎二審的改判,也說明依法維護規則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改判就是向一審法院、向大眾傳達這個明確的觀念。只要法律公正,用它劃定的規則界限自然能服眾。李婆婆沒有在訴訟中得到她想要的賠償,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結果。相反,如果她的主張被二審支援,社會失去的東西一定比那幾萬塊賠償要多得多。

在民事賠償中,在交通責任劃定上,停止和稀泥的思維,毫不猶豫地站在規則的一邊,首先以法律而不是“誰是弱者”來釐定責任,希望成為執法者毫不動搖的立場。只有這樣,才能一點一點地將“我弱我有理”逐漸排擠出社會生活,在價值取向上才能愈發健康,法才不會向不法低頭。

這就是小案的大道理,武漢中院的改判在收穫掌聲時,法官的審判思路因為反映了案例價值所以才值得深思。這不是年輕人張軍與68歲老人的對決,年齡懸殊、身體是否強壯都不是考慮因素。法應該站在誰的一邊,那就毫無保留地支援誰。法院不是“和稀泥”的地方,這是司法對標法治觀念所釋放的清晰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