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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批覆“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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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關於“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標準有關事宜的批覆

IPRdaily導讀

近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釋出關於“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標準有關事宜的批覆。其中提到,在細化“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標準時,應注意依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把“故意”和“情節嚴重”進行科學區分,避免對兩個構成要件進行不適當的交叉或者重複評價。

國知局批覆“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標準!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關於“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標準有關事宜的批覆

國知發保函字〔2021〕161號

黑龍江省智慧財產權局:

《黑龍江省智慧財產權局關於“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標準認定有關事宜的請示》(黑知呈〔2021〕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認定標準

智慧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侵犯智慧財產權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近年來,我國已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全面建立並實施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力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明確了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總原則。《專利法》《商標法》等主要智慧財產權單行法也都有侵權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法釋〔2021〕4號)統一和細化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在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規定中,“故意”是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的主觀要件,懲罰性賠償作為對侵權人的加重處罰,對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要求更高。“情節嚴重”是懲罰性賠償條款的另一構成要件,主要是針對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後果等客觀方面作出的評價,一般不直接涉及對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判斷。因此,在細化“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標準時,應注意依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把“故意”和“情節嚴重”進行科學區分,避免對兩個構成要件進行不適當的交叉或者重複評價。

基於上述考慮,來函標準中的第六項和第七項建議列入客觀情節的判斷為宜。

二、關於“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判斷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4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明確,實施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辦法》第二條指出,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同時,《辦法》第十二條指出,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處罰型別、罰沒款數額、產品貨值金額、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

基於上述規定和要求,在根據《辦法》第九條判斷是否將“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同時根據《辦法》第二條判斷該行為是否受到較重行政處罰,根據《辦法》第十二條判斷該行為是否屬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

特此批覆。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2021年10月11日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國知局批覆“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