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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案例 | 近五年酒類行業典型商標司法案例(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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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行業案例 | 近五年酒類行業典型商標司法案例(附判決書)

IPRdaily導讀

:超凡智慧財產權整理了近五年內關注度高、影響力大、典型性強的商標領域司法案件,彙總形成《近五年酒類行業典型商標司法案例》,助您瞭解商標有關的司法動態、爭議焦點和裁判規則。

行業案例 | 近五年酒類行業典型商標司法案例(附判決書)

如今,酒類行業競爭日趨激烈,想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獨佔鰲頭,產品、品牌、智慧財產權都將是酒類企業重點佈局的物件。

因此,超凡智慧財產權整理了近五年內關注度高、影響力大、典型性強的商標領域司法案件,彙總形成《近五年酒類行業典型商標司法案例》,助您瞭解商標有關的司法動態、爭議焦點和裁判規則,為您在產品策劃、品牌佈局、智慧財產權規劃等方面提供重要參考,決勝品牌競爭和市場競爭。

案例速覽

案例1:

“奔富”商標獲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侵權者被判賠100萬元

案例2:

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欲傍“習酒”名牌,法院: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3:

惡意侵權,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判賠200萬元

案例4:

產品包裝、字號與喜力公司雷同,法院判決侵權成立

案例5:

“贛字牌”狀告“贛酒”商標侵權案審結,法院:不構成侵權

案例6:

最高法再審,“哈爾濱小麥王”整體具有區別於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

案例7:

歷經再審,拉菲酒莊成功無效“拉菲莊園”商標

案例8:

擅自使用“BORDEAUX”地理標誌商標,被判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案例9:

主動供述侵權商品的來源等資訊屬如實供述,不構成立功

案例10:

使用在後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法院仍認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案例1:“奔富”商標獲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侵權者被判賠100萬元

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註冊商標的權利人。上世紀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進入中國後,南社布蘭茲公司將“奔富”作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稱一直沿用至今。經過其長時間、大範圍、持續地宣傳、銷售和推廣,“奔富”葡萄酒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廣大消費者所熟悉和認可。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與“Penfolds”也逐漸形成了唯一對應的關係。

南社布蘭茲公司因認為淮安市華夏莊園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莊園公司”)、杭州正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正聲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夏莊園公司、杭州正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100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將被告的被訴侵權商品瓶身、瓶蓋上的“Penfunils”標識與原告的第8376485號“Penfolds”和第861084號“PENFOLDS”註冊商標進行比對,二者的商標從文字組合、排列、發音上均近似,構成近似商標。同時,“Penfolds”的中文名稱“奔富”應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被訴侵權“奔富”標識與其文字組合、排列、發音上均相同,構成相同商標。被告對“Penfunils”及“奔富”標識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被告華夏莊園公司多次向商標局申請註冊“PENFOILLS”“PENFUNILS”等與“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標,還從案外人處受讓了“奔富尼澳”中文註冊商標,並將“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標識大量地使用在其生產的葡萄酒商品上,由本案另一被告杭州正聲公司進行銷售,可見被告申請註冊商標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觀故意。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861084號“PENFOLDS”、第8376485號“Penfolds”註冊商標專用權和未註冊馳名商標“奔富”的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此外,正是由於“奔富”商標積累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導致了案外人的惡意搶注。2011年南社布蘭茲公司申請註冊“奔富”商標時,因與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被商標局駁回申請。南社布蘭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二審行政判決和(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奔富”商標重新作出決定。目前,南社布蘭茲公司申請的“奔富”商標已註冊公告。

案例2: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欲傍“習酒”名牌,法院:構成商標侵權

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習酒公司”)擁有第1518899號“習酒及圖”及第6064764號“習”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33類的白酒等)。其中,第1518899號“習酒及圖”註冊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8年,貴州飛天五星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天五星公司”)因在其白酒外包裝上使用“習習居”標識,系不規範使用其註冊商標“習習居”,而被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市場監督責令改正。同時,飛天五星公司還在其官網上使用“習習居”文字字樣。

習酒公司認為:其擁有的“習酒及圖”和“習”商標在全國具有極高知名度。飛天五星公司不規範使用自身“習習居”商標,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產品外包裝及網站上突出使用“習習居”標識,主觀攀附意圖明顯,在市場上造成混淆誤認,侵犯了習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貴州利達合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達合眾公司”)作為物流企業亦未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飛天五星公司與利達合眾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故習酒公司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飛天五星公司、利達合眾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及包裝上的“習習居”標識,與習酒公司註冊商標包含的“習”雖然讀音相同,但字型不同,二者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及整體視覺效果上均不相似,即使考慮到習酒公司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習酒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駁回了習酒公司的訴訟請求。

習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認為:(一)習酒公司的 “習酒及圖”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顯著性極強,知名度極高,應當給予其更大範圍和更高強度的保護。(二)習酒公司的“習酒及圖”和“習”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中的“習酒”“習”在白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識別力。而飛天五星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及外包裝上使用“習習居”字樣,其核心識別部分也是“習”文字,“習習居”標識與習酒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可以認定“習習居”標識與習酒公司“習酒及圖”“習”商標構成近似。(三)飛天五星公司未對“習習居”商標進行規範使用,明顯有攀附習酒公司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習酒公司註冊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且飛天五星公司與習酒公司的產品生產地同位於茅臺鎮,飛天五星公司理應知曉習酒公司及其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並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四)飛天五星公司對註冊商標改變顯著特徵的不規範使用行為侵犯了習酒公司對“習酒及圖”“習”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故法院二審改判:飛天五星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習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駁回習酒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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