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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12月1日起施行《三亞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

三亞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實施,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三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含在本市進行投資,並在本市申請專利的非本市居民),個別條款有特別說明的除外。本辦法所列資助專案均為後補助性質,所有專案均指上一年度完成專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資助金,是指根據智慧財產權業務需求,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適當安排,主要用於促進本市智慧財產權發展相關的資金。該項資金支出應控制在當年預算額度內。

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由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智慧財產權局)負責管理和使用,並接受三亞市財政局、三亞市審計局的監督。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資助金實行無償資助和擇優支援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五條

資助金申請人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商標或者地理標誌,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或者地理標誌第一申請人為資助金申請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資助金申請人;地理標誌資助金申請人必須為社會團體。

第六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創造。發明專利根據申報人提供獲得專利權所繳納官方費用的票據憑證進行資助,每件資助金額為其所獲得專利權所繳納官方費用的50%,不包括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費。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不超過0。5萬元;向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交發明(標準)專利申請,獲得授權(註冊)的每件資助不超過0。5萬元;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按照歐洲、美國、日本每件不超過5萬元予以資助,其他國家(地區)每件不超過3萬元予以資助,每項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5個國家(地區)。

透過馬德里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並獲得註冊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對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30萬元資助。

第七條

鼓勵地理標誌保護和運用,對獲批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或地理標誌商標,每件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八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運用。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

支援企業專利成果轉移轉化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鼓勵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為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提供質押融資、擔保服務。具體補助、補償的標準和適用範圍將另行規定。

第九條

強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鼓勵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規範化建設,引導企業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強企。對透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且該單位有效發明專利達到3件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透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且該單位有效發明專利達到5件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第十條

深化智慧財產權普及教育。在全市中小學開展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學校的認定和培育工作。對列入國家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的學校,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經費支援;對列入市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的學校,分別給予5萬、10萬元經費支援。資金用於普及和支援智慧財產權教育、資助師生髮明創造。

第十一條

強化智慧財產權服務。加大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培育,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對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或運營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持有可運營專利數量1000件以上的,給予運營機構20萬元資助;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持有可運營專利數量2000件以上的,給予運營機構30萬元資助。代理我市專利申請,年授權量達到20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授權佔比達60%以上的代理機構,按發明專利1000元/件予以資助。同一年同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經其他途徑已獲得過落戶或服務資助的,不重複給予資助。

第十二條

專利獎資助。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對獲得市級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資助。同一年因同一專案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獎項的,不重複資助。

第三章 申報、稽核與發放

第十三條

資助金每年集中申報,資助金申請人應當根據當年公佈的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每個申報週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

第十五條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智慧財產權局)組織對申報人提交的資助金申報資訊和材料進行稽核。經稽核不符合要求的申報人,應對申報資訊和材料進行修改補正並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助金申報。

第十六條

透過稽核的資助金髮放名單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資助金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如因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資訊有誤而導致資助金轉賬失敗,該申請人將被視為放棄領取資助金,並取消當前申報週期的資助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智慧財產權已失效的;

(二)智慧財產權存在權屬糾紛的;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的;

(五)被列入企業異常名錄或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六)同一智慧財產權當年度已獲得省級、市級等其他財政支援的;

(七)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情形。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接受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智慧財產權局)的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獲得資助的專案屬於《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第75號局令)所指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一經發現和核實,責令限期返還所獲得資助的費用,同時予以通報,並對其以後的資助申請不予受理。透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智慧財產權發展資助金應當專款專用,用於衝抵相應智慧財產權的申請、實施等相關費用開支或者用於資助對該智慧財產權做出實質貢獻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受資助的單位應加強對資金的管理,使其在智慧財產權申請、實施、管理和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智慧財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自實施之日起,2009年5月31日印發的《三亞市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09〕69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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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12月1日起施行《三亞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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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蝸牛納@納傑智慧財產權